2200万存款丢失储户六问工商行
2009-01-05 10:31 《中国质量万里行》 李颖 特约撰稿 郭宁
庭审现场:
姚公瑜涉嫌集资诈骗罪到庭应诉
2008年11月13日,工行存款蒸发案的犯罪嫌疑人姚公瑜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开庭是姚公瑜首次到庭应诉,被指控涉嫌集资诈骗罪。
当日上午8点20分,第一位发现存款丢失储户杨女士的丈夫孙先生就赶到了一中院大门口等候姚公瑜案开庭。“她(姚公瑜)以自己在工行有关系为名,从我们十几名储户手里骗走了几百万元钱。这些钱几乎是我们一辈子攒下来的血汗钱,并且我们都是将钱存到工行后,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用代挂在我们存折上的卡直接提现或转账划走的。此前,我们的民事案件在西城法院开庭的时候,工行不承认有违规,今天是姚公瑜第一次公开受审,我们一定要来听听她到底是怎么跟工行的员工勾结的!”孙先生说。
在一中院门口,记者只看到了3名受损储户的家属。据孙先生表示,此次姚公瑜案开庭,法院不允许受害当事人到庭旁听。
上午9时20分许,53岁的姚公瑜被法警带入法庭,戴着眼镜、白发苍苍的她看上去很显气质。据了解,姚公瑜1955年生人,曾是北京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营部的一名普通经营人员。
9时30分,姚公瑜案正式开庭。在开庭前,法庭门口演出了一幕小插曲:几名以受害人家属名义进入法庭的媒体记者,在即将开庭时被讯问身份,场面一度尴尬。后据孙先生透露,开庭前在法庭门口核实旁听人员身份的人,杨先生曾经见过,当时该名人员代表的是工行方面。
在庭上,公诉机关指控,从2001年底至2007年8月姚公瑜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前,姚曾以高息为诱饵,先后集资诈骗90余人,诈骗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在警方的全力追讨之下,仍给受害人造成了2600余万元的损失。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姚公瑜当庭没有否认。据姚公瑜描述,2001年底、2002年初,姚公瑜因个人关系,曾将自己从亲戚处筹集的100余万元交给王某(当庭为检方证人),供其业务运行(但法庭上,姚公瑜没有证据证明钱给了王某)。据当时约定,王某每月付给姚公瑜5%利息。1个月后,姚公瑜果然得到了王某返还的5万元高额利息。此后,姚公瑜先后多次将从亲戚、朋友处筹集的1600余万元交给了王某,自己只向部分投资人返还1%~5%不等的月息,从中获取差额。
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王某的证词中记者了解到,2004年底,王某但方面表示姚公瑜筹集的款项已连本带息偿还,后便不再向姚支付款项。此后,部分客户向姚公瑜索要钱款,姚为了应付此前筹集资金客户的本金和利息,便开始另辟蹊径,借用其他名义继续筹钱,来填补以前客户的亏空,掉进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怪圈。
2006年始,姚公瑜借自己与工行相熟,可以为储户办理高息存款为由欺骗储户把钱存进银行。关于借工行名义吸纳资金这一问题,姚公瑜在法庭辩论阶段变更了自己以前的口供。姚公瑜称,以工行的名义与储户签订协议,并且刻假工行公章,完全是受他人指使,自己只是出面办理,此前承认整个事件都是一人所为,是因为当时想个人承担责任,不想拖累别人,而现在她希望还原事实真相。同时,姚公瑜表示,自己并没有向储户隐瞒存折上挂卡的事实,自己从储户的账户中将钱划走,储户是知情的。
对此观点,储户均表示,姚公瑜挂卡、取钱,自己并不知情。
庭上,当公诉方提出姚公瑜是如何骗取储户的信任,并顺利从工行代办出存折挂卡这一问题时,姚公瑜选择了沉默。
在答辩过程中,姚公瑜的辩护人指出,在姚公瑜已经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客户中,有工行和公安部门的人,一位公安部门的人曾给姚公瑜30万元后,本金和利息共收益72万元。针对辩护人的这一论点,审判长当庭警告辩护人:不要涉及当事人的身份。
当日,姚公瑜集资诈骗案并未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择日开庭再审。
本刊评论
消费者讨个说法咋这么难
本刊评论员
工行北京分行储户2200余万存款丢失案,让人不禁联想到了曾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取款案”。
事后,工行行长杨凯生对许霆案作出回应,称ATM的系统故障不能成为个人盗窃的正当理由,银行本身在这起案件中其实是弱者。对比此次工行储户存款丢失一案,工行同样把责任全部推给了储户。
案发至今,工商银行始终不肯正视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武断地把案发的原因归结为“储户的贪婪”。那么,按照银行的说法,我们是否应该理解为,储户希望能够受到高息回报,因此就应该付出代价。姚公瑜的所作所为,其实就是变相的“替天行道”?
案发后,受损储户孙先生从内保局得知自己的几十万存款是被人用牡丹灵通卡取走的。于是孙先生到工行三里河分理处调出这张牡丹灵通卡的申请单,但申请单上根本没有孙先生本人的签字。不仅如此,代办的牡丹灵通卡申请单上,经办人、复核、业务主管、事后监督处均是空白,无一人签字。根据银行相关规定,这份办卡申请单是要逐级层层上报核实的,经办人签字后复核人签字,复核人签字后业务主管签字,业务主管签字后要经过事后监督。难道储户的一份份申请单没有经过审核,就给姚公瑜开了“绿灯”了吗?储户把银行当作是保险箱,但是工行却把保险箱的钥匙配给了姚公瑜。
从案发到现在,工行的态度已经由开始的配合,到后来的隐瞒,再到现在的逃避责任。这样的处理方式,无非反映出了工行这样几个态度:一是发生了这样的案件,纯属储户自找,与工行无关;二是在这件事上工行不明确表态,能拖就拖,让时间冲淡一切;三是反正工行是金融垄断机构,只要高层领导不说话,你们这些小储户有能奈我何?
的确,区区2200万元,在银行的高层领导们看来,确实算不上什么天文数字,不值得搞什么发自肺腑的赔礼道歉,或是兴师动众的反思。然而,真正能够撑起金融机构的,还是要靠这些千千万万的小储户。工行的处理方式,从短期看,似乎是在全力维护金融机构的尊严,但随着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们如果始终讨不到一个合理的说法,那么势必会引起消费者对工行乃至整个金融机构公信力的质疑。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心不可违,对于金融业也是如此。前不久,美国就曾因为国会未能通过救市方案而引起了公众的普遍恐慌,进而导致了股市大幅下挫,经济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一个个的事实告诉我们,违民心者,民必弃之!
静下心来,我们再往更深的一个层次去思考,是什么原因使得工行领导能够在犯下了如此大的错误后依然理直气壮的去指责储户的不是?当银行这样的金融垄断机构出现了错误,又该有谁来监管?
抛开许霆与银行、道德、法律之间的孰是孰非,抛开22名储户、银行与姚公瑜之间的责任归属,我们更应该思考银行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约束,以避免类似的案件重演。(《中国质量万里行》李颖 特约撰稿 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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