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姐2008年买了一辆奔驰,但开了4个月后才想起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结果却被交警部门告知该车因技术参数问题不能办理入户手续。随后,梁小姐继续开了一年多的无牌车,直到2010年才萌生把车退回车行的想法,并要求解除《销售合同》。车行不允,于是梁小姐将该车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销售合同》,并退还全额购车款34.8万元和已支付的费用近3.9万余元。
福田法院一审驳回梁小姐诉求,梁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据悉,梁小姐在2008年9月11日和鹏星行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星”)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梁小姐向鹏星购买一辆奔驰C200,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34.8万元。梁小姐当场提取了车辆,并签署了提车单。4个月后,即2009年1月,梁小姐才想起要给车办入户手续,遂先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滞纳金和罚款,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孰料在2009年3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向梁小姐出示了一份公告,按照该公告,梁小姐的奔驰车技术参数从2008年12月5日起不再作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不能办理入户手续。
本案在福田法院一审审理时,法院认为《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梁小姐在支付完价款、签署了提车单后,该合同就已履行完毕。而且根据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公告,该车是在2008年12月5日后才不能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的,在此之前是可以办理入户手续的,但梁小姐在提车后却迟迟未办手续,因此对于车辆最终未能入户,梁小姐本人负有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梁小姐在知道车辆因技术参数问题不能办理登记时,应当及时通知车行退回车辆,但梁小姐却在1年半后才提出退车,并要求解除合同。鉴于车辆是快速贬值的消耗品,从提车到退车已超过2年,所以现解除合同对车行明显不公平,福田法院于是驳回了梁小姐的诉讼请求。
昨天二审时,梁小姐提出,一审法院仅根据《销售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告签署提车单后,车辆的风险和所有权完全转移给原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告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这一条款作为判定本案依据明显不当。
梁小姐认为,该条款是针对《合同法》中“标的物损毁、灭失”之类意外损失的风险,并不包括机动车辆能否依法登记入户的风险。也就是说,车辆不能入户的风险不能由其独自承担。
此外,梁小姐还提出,根据《合同法》,“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她认为,如今车辆因“不可抗力”不能合法登记入户,梁小姐不能享受其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合同未能履行,所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对此,鹏星认为,车辆无法入户完全是梁小姐自身的问题,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法官当庭主持调解,但未成功。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郭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