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标致是否应该担责?

  艰难的等待

  看到事故认定书后,高先生认为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当时更换了花纹不致的轮胎,他希望为这段遭遇讨个说法。因此当天下午,也就是在3月17日16点59分,高先生立即致电东风标志4S店当时服务他的售后人员张罗静,问她:为何更换的轮胎不一样?。张罗静说,当时给他换的是固特异轮胎。由于当时库房没有与该车一致的轮胎(锦湖轮胎),只有一个(固特异轮胎),因此只能换那一个了。后来,高先生发给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一段录音资料,也证实了这段谈话,并且说明为何给高先生换了一个非原装品牌轮胎,且未告之。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一直住在医院里。有一次,高先生让其哥哥找东风标志4S店,希望他们出一份更换轮胎的证明,结果被拒绝。后来又与售后经理杨万明洽谈这事怎么处理,杨万明说要请示老板,但至今无果。

  5月14日中午,高先生又拄着双拐又来到标致4S店。当天张罗静不在,售后经理杨万明接待的。高先生问杨经理,为何当时没有告知我(轮胎花纹不同)?杨无语。高先生又说,这次来的目的是要希望了解你们对此事持有什么态度,今后会怎么解决。杨经理说他自己做不了主,要请示老板后给我回电话。随后留下了电话号码。

令人纠结的轮胎
令人纠结的轮胎

令人纠结的轮胎
令人纠结的轮胎

  后来高先生一直没有接到杨万明的电话,5月17日,他主动给杨电话问结果。杨告之,老板出差一直未归,需要等老板回来后才能回电。但近一个月过去了, 还是至今没有音讯。

  5月24日,高先生无奈拔通了东风标致4008877108投诉电话,但几次之后,一直无人接听,又拨了几次,对方语音提示留下电话号码,工作人员会尽快回复。但同样是石沉大海。

  4S店否认轮胎惹祸

  收到高先生投诉后,我们与东风标志公司与4S店分别取得联系。东风标志客户关系部两次回复的原文如下:

  第一次:

  您好!贵网转入投诉号12859,用户反映车辆问题,收到信息后,我们及时调查落实此事,据了解,事故原因是车辆在行驶的时候碰撞在右侧高速护栏上造成车辆侧翻,后面的大货车由于没有及时躲避过去,直接撞在了此车上面造成事故。谢谢!

  第二次:

  您好!贵网转入投诉编号12859,用户反映车辆问题,经了解,客户当时在2011年1月1号到4S店做事故维修,1月6号交车时轮胎气压有点瘪,4S店当时检查发现轮胎扎了一个螺丝钉,当时给客户说给他把轮胎补一下,和客户沟通,客户始终不同意补胎,要求更换一个新轮胎,但当时4S店库房没有同品牌的轮胎,给客户说等轮胎到货以后过来在换,但客户要求当天必须换一个新轮胎,4S店就给客户说只有固特异的轮胎有货,客户也同意更换。谢谢!

  随即,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与车主核实具体情况是否如此。车主高先生回答,之所以坚持换新胎,是因为车辆本身还在质保期内,且轮胎上的钉子不是本人所扎,即使修补好怕以后还会出问题,因此,他确实坚持要求换新胎。但4S店工作人员并未说明当时没有同品牌、同花色的轮胎,而是同意后就换上了。至于换的什么胎,他也不清楚,在事故发生后,看到事故认定书才知道轮胎纹色不同的。

  高先生同时强调,4S店当时并未告之当时没有同品牌轮胎,如果他们坚持这么说,他也没有办法,因为双方都无法证明当时的状况。但高先生说,即使当时说明只能换其他品牌轮胎,也至少应警告或说明《技术》要求同轴承上不能安装不同花色轮胎,否则后果严重。如果说明了,还坚持更换,一切后果本人来承担;但他们没有说明,他们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我不是汽车技术人员,对这样的技术要求肯定不知道,他们作为专业人员,应该知道这样的规定。假如他们当时告之危险性,我可能不会坚持更换,或者先修补,等待新轮胎到后再更换,那样也不会出今天的事故。高先生认为,4S店至少没有履行告之义务。

  当投诉部工作人员将高先生的质疑告之厂商后,厂商再无邮件回复。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真相,投诉部又与4S店杨万明取得联系。杨在电话中说,厂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咨询了当时的情况,他们已做了积极回复。谈到换胎问题时,杨说因当时没有“锦湖”轮胎,只能换“固特异”的,当时给车主换的是不同品牌、同型号的轮胎,并跟车主都说明了。而且车主换胎时,就站在旁边,肯定对这些都是知道的。

  当问及高先生的交通事故时,杨说是车主驾车撞向高速路右侧栏杆造成的,与车胎花色没有直接关系。投诉部工作人员告之“事故认定书”已表明汽车不符合的技术标准是指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4中的规定造成的,也就是轮胎花色不一致造成的事故时,杨再次强调“事故认定书”并未说明是轮胎花纹问题。

  当问及4S店准备怎样解决高先生问题,杨万明回复他们并不准备为此有任何赔偿行为。关于当天换胎的情况,杨万明对轮胎何时被扎含糊其词,并说被扎时间挺长了。当发现问题后,他们要求修补,但车主坚持要求换胎,他们后来同意的。

  当问及杨万明本人是否知道同一轴承上的轮胎是否不能花纹不同时,杨回答他也不知。由此可以推论,同一轴承上的轮胎不能型号、花纹不同这个问题,现场工作人员应该没有履行告之义务,因为他们在这个技术问题上,也不清楚具体规定。

  责任谁承担

  谈到责任承担问题,高先生认为他首先成为责任的第一承担方,因为他和他的亲人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高先生驾驶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未能确保安全应属于事故责任方。

  东风标志及其4S店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呢?

  在本起投诉案例中,东风标志4S店已为车主高先生更换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轮胎。无论是否主观故意,作为专业技术服务者,首先应有告之义务,其次不应为他更换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轮胎。

  高先生认为,东风标致售后私换异种轮胎导致整车质量存在缺陷,应是主要事故责任承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规定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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