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2010年我国出口危险化学品534种,金额137亿美元,出口97个国家和地区,进口危险化学品496种,金额1453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化学品生产贸易大国。化学品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生产、运输、储存等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有不慎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巨大损失,为此,为此国务院出台了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在赋予检验检疫部门新职责的同时,对我国广大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按照新《条例》提出的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技术准备,确保企业正常的进出口贸易,是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当务之急。为此,常州检验检疫局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所建议:
首先,相关企业应深入了解新《条例》,明确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新要求。例如,新《条例》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其次,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作为全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之一,已在欧盟、日本、新西兰等发达国家施行,我国作为化学品贸易大国,施行GHS势在必行,而且质检总局已有今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的GHS试点工作。因此,熟悉GHS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技术储备,是广大企业确保产品顺利出口的重要前提。
最后,相关企业应提高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实现对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有效跟踪,建立产品质量信息的溯源机制,实现在源头上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新《条例》赋予质检总局的新要求,其目的就是期望借助政府监管的方式,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运输和使用。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已经组织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专家起草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建议广大企业要及时予以关注。(王红松 谢同彬)
王红松 谢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