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张力宁
房子实际的面积比合同的面积多了18平方米,开发商追讨多余面积的房款,可业主认为是开发商欺骗业主签合同后再故意以面积误差多挣钱。
到底谁是谁非?昨天,二七区法院判业主支付房款4.7万元。
争议:该不该补交,是不是欺骗?
2007年1月,李先生与一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二七区的房屋。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合同面积是102平方米,如果合同面积与登记面积产生差异,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单价不变,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几个月后,双方发现实际面积是120平方米,比合同面积多了18平方米。
按照合同,李先生应再补交4.7万多元。
随后,开发商几次催要,可李先生就是不补交房款。
然而,李先生并不觉得自己应该补交房价款。他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时销售人员跟我保证,误差不会超过3%,可现在,竟然多了18平方米,这误差率近18%啊。”李先生说。
结果:合同对开发商有利,业主补交房款
二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而且,在合同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约定中,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单价不变,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二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该条第一种处理方式前直接印有对号,第二种方式前印有叉号。
昨天,法院作出判决,李先生应支付给开发商房款4.7万元。
线索提供 南南 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