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第一天,家住南昌水印都市的蔡先生的宝马车被刮“花了脸”,而停放车辆的位置紧靠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水印都市管理处。蔡先生向记者表示,物业公司未尽到看管义务,应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在得知修理费偏高后,竟以他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车停物业公司旁被“刮花”
2009年12月31日傍晚,蔡先生将宝马车停在了楼下紧挨物业管理处的道路旁。但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一早,当他下楼取车时却发现车辆左侧的前后车门都被刮了一道很白的痕迹。事后,他和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随后,双方一同前往宝马车的4S店。经过检查后得知,由于划痕较深已伤及底漆,汽车美容无法复原,须重新烤漆,价格大约4000元。
“由于修车价格超过了他们的想象,他们说只能通过报警来处理。而当警察来到时,物业公司又以我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为由拒绝担责。”蔡先生说,小区在去年4月换过物业公司,而前任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都收到了2010年4月。现任物业公司接任时,他已将前任物管收费发票交由现任物管办理退费后,来缴纳现任物管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
回应:业主未交物管费索赔无据
昨日,记者陪同蔡先生来到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水印都市管理处。该小区的物管负责人郑经理表示,蔡先生的车是怎么受损的,他们在调看监控录像后也未发现可疑人员。
对于蔡先生索赔一事,郑经理表示,蔡先生声称已将前任物管收费发票交给公司,但公司并未有人接到发票。也就是说,蔡先生在该公司入驻水印都市后,都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但此说法遭到蔡先生的反驳。最后,郑经理表示,蔡先生的索赔须有依据,建议蔡先生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律师:未交费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根据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肖卓孝律师表示,蔡先生和物业公司达成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他认为,物业管理费用是否缴纳并不能成为物业管理公司免责的理由,只要物业管理工作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物业管理公司都应依约履行安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