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刚刚确定了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日照阴影范围,为“采光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家住闫千户小区2区8号楼的48户居民却因为楼南侧新建的一座高楼,而被无端地剥夺了“采光权”,终日处在阴影中。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既然是有明文规定,可偏偏是这座新建高层楼房把闫千户小区2区8号楼48户居民的住宅,挡了个不见天日,开发商与建筑商就逃脱不了侵犯居民“采光权”的嫌疑,其楼盘开发建设的合法性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房地产开发建设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无可厚非,但为建高楼就无视别人的基本居住权利,显然是既不合情理,又违背和谐社会基本精神的。因此,对侵犯居民“采光权”问题,一方面主管部门要做到及时干预,检查一下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存在违规隐瞒现象,看看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还48户居民一个公道;被侵害“采光权”的居民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我的合法权益做坚决的抗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其他开发商亦要从这件事情上吸取教训,在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前,就要把诸多影响他人的因素限定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