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已付清90%,按合同规定该交房了,这时卖主却翻脸不认账。“我是瞒着老婆卖房的,现在老婆知道了,不同意,所以合同无效。”这让买房人大跌眼镜,他清楚地记得,当初交房款时,卖主的妻子不但在场,还清点了所有款项,她怎么可能不知道卖房?!然而卖主振振有词:我老婆只负责数钱,到底是什么钱,她不知道,也没问,我也没说。
在买房人看来,这个借口实在牵强,为此他将卖主告到南京市仲裁委,仲裁员也觉得卖主的话不可信,所以支持了买房人的诉求。
钱交了却拿不到房
张国平是一家国企的职工。2004年,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集资建房,符合一定工龄的职工,只需交15万元就可以买下一套85平方米的房子。张国平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但他已经有了一套住房,并且手上的钱不宽裕,所以犹豫不决,不知道该不该买。这时,一个叫潘晓军的人联系到他,此人愿意出20万元从他手上购买这样一套集资房。张国平感觉很划算,当即答应下来。
2004年初,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国平以20万元的价格将单位集资房转让给潘晓军,张国平应在拿到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一个月内,协助潘晓军办理过户手续。协议同时规定,今后双方发生纠纷,应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签约后,潘晓军支付了18万元房款,剩余房款等拿钥匙时再付。
2008年10月,眼看房屋就要封顶验收了,张国平突然通知潘晓军说房子不卖了,这让潘晓军很是吃惊。潘晓军多次找张国平交涉,张国平也不说具体原因,支支吾吾的,反正就是不肯卖。潘晓军不同意,坚决要求履行协议,双方陷入僵局。
今年年初,集资房验收交付了,张国平向单位缴清剩余房款,拿到了房屋钥匙。按照合同规定,下一步他应当将钥匙交给潘晓军,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张国平没有这么做。他透露出来的意思是,房子价值远远不止20万,当初卖得太便宜,他太亏了。
屡次交涉无果,潘晓军委托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的王玉强律师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张国平履行当初签订的协议,将房屋交付给他,并办理过户手续。
不交房的理由很“不厚道”
在仲裁庭上,张国平争辩说,他并不是故意毁约,而是,当初签订的买卖协议本身就属无效。“我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卖,必须夫妻俩都同意才行,但事实上,我是背着老婆卖房的,我老婆蒙在鼓里,并不知情,她现在知道了,不同意卖。”
“你撒谎!”张国平的这番话让潘晓军很气愤,他说,当初他是分好几次付钱的,第二次付5万元房款时,张国平的妻子也在场,她还亲自清点钱数。其间,双方就卖房的事交谈了很多。
面对潘晓军的指责,张国平还是振振有词:“对!我老婆是收了钱,但她只负责数钱,并不知道这是什么钱。她对卖房的事完全不知情,根据法律规定,她现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再说了,即使我老婆不反对,这协议也没有效力。”张国平说,他与潘晓军签订的是期房买卖协议,但到现在为止,他并没有取得房子的产权。而且根据当时房子的估价,协议有失公平。
仲裁委认为协议有效
“你老婆收那么大一笔钱,不问问是什么钱啊?你觉得你这借口站得住脚吗?”面对张国平的振振有词,潘晓军不无嘲讽地反诘。张国平没有正面回答。但仲裁委员认为,5万元是一笔数额较大的钱款,张国平的妻子既然在场并清点数额,就不可能不问清楚为何收钱。再说,张国平在购买单位集资房时不可能不跟妻子商量,在处理这套房子时也不可能不“惊动”妻子。
仲裁委员综合各项证据认为,张国平与潘晓军的转让协议成立。张国平在转让该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属效力待定合同。现在张国平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协议自动生效。按照常理,张国平的妻子对房屋转让是知情的。张国平提出的房屋转让有失公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即使当初的协议真的有失公平,张国平也应该在一年之内,主张撤销或变更,现在已经过了时效。最后,仲裁委员会判决现张国平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向潘国平交付房子,潘国平缴纳剩余房款,张国平应尽快办理房屋两证,并协助过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她只负责数钱” 房主后悔卖房借口老婆不知情
2009-10-13 11:22 扬子晚报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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