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7月26日讯 近日,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买房人王云侠拒绝支付居间服务报酬70000元为由,将被告王云侠、第三人许爽诉至东城区法院,被告则认为合同上卖方签字为虚假签字,中介公司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且买卖合同并未成交,故拒绝支付中介费。
本案原告鑫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2010年12月9日,由原告居间服务促成了被告王云侠与房屋出卖方许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进行了网签,同时原告与被告及出卖人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依照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中介费70000元。但本案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合同上出卖人签字是原告伪造的,原告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另外,由于北京市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加之原告没有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被告与出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交。被告认为,买卖双方的目的在于房屋的成交,原告提供的只是居间介绍,并没有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中介费。
在本案中,原告依据居间合同向被告要求支付居间服务报酬,被告质证称该合同上卖方签字为虚假签字。据记者了解,现在案件已进入普通程序,将于7月28日继续开庭,在案情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将当庭宣判,并对不诚信行为予以处理。
随着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房屋交易行为日渐增多,居间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法院审理的居间案件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经常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交伪证,但是,法院对该种行为往往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无形中助长了这部分当事人的气焰,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应当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