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本报C3版报道了浙江倍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清黑牌煤矿专用洁肤液,并被浙江省龙游县卫生局责令停止生产之后,记者再次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销售这种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洁肤液。
日前,记者根据该公司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拨通了其营销专线电话,接线小姐表示有产品销售,只是他们经理不在。两个小时后,一位自称是该公司市场部经理的夏先生打来电话,记者表示需要1000瓶该公司的煤矿专用洁肤液,要求元旦前到货。该经理表示没有问题,并强调他们的产品目前在山西、贵州、山东、云南等煤炭大省都有销售。随后,记者拨通了其山东枣庄特约经销商的电话,对方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有550毫升/瓶和300毫升/瓶两种规格的产品,价格分别为38元/瓶和28元/瓶。而此前,本报报道浙江省龙游县卫生局已依法查封该公司生产的4.2万瓶洁肤液。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仅明确规定,任何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同时还规定了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否则,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消协有关人士提醒,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是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如果没有,则不要进货并销售。广大煤矿工人在购买、使用此类化妆品时一定也要注意类似问题,以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