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我国出口伊朗法定检验目录内工业产品将于2011年12月1日实施装运前检验,伊朗将成为我国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之后第4个需实施出口装运前检验的国家。
据统计,2011年1至10月宁波地区出口伊朗法检工业品共3433批,货值约1.7亿美元。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有输伊业务出口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联系,主动了解相关政策及标准,特别是检验标准的使用情况,确保货物顺利通检、通关;要及时申请转运前检验,预留充足装运前检验时间—产品检验(检测)、集装箱监装时间,避免因忘记或仓促申请或检验监装时间衔接不上导致货物无法通关、积压、滞港或退运等所致外贸风险;要做好输伊产品检验标准搜集工作,对于输伊产品装运前检验,我国按照伊朗国家标准实施检验,在不能提供伊朗国家标准情况下按照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实施检验,为此,企业可通过客户途径或提前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联系,确定所出货物检验依据;此次实施的输伊工业品装运前检验产品仅涵盖“法定检验目录内工业品”,对于输伊非法定检验目录类工业品出口没有影响,但出口企业仍需关注相应信息。(朱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