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胡瑜)个体经营户张妙春私自委托公司印刷“蜂花”商标瓶贴300余万张,日前被市一中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45岁的张妙春是崇明人,从事个体经营。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他伙同别人在山东临沂等地制造、销售假“蜂花”产品。他还私刻印章,冒用“蜂花”商标使用人华银日用品公司的名义,委托其它公司印刷“蜂花”护发素商标标贴300余万张,用于他们在山东制假、售假。
个体经营户制造假冒“蜂花”商标瓶贴
2008-04-24 17:39 解放日报 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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