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忽悠广告打动她的心
2003年春节前夕,在大连工作北京籍的朱女士,为了与亲人团聚,从大连回到北京过春节。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北京某晚报美容版上看到刚开业不久的“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的这样一则广告:“中国最具规模的形体雕塑中心,一流的环境,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服务,确保您后顾无忧,微创全面部除皱,10天消肿恢复,再现年青时的风采”, 她信以为真,动心了。
随着年龄的增长,朱女士的眼角开始出现皱纹,下眼略有眼袋。她原想像一个同事那样,在两眼外侧头发里做个小切口,悬吊眼角除皱,同时做消除下眼袋手术。她按照报纸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了门诊部,对方让她2月6日早上别吃东西,9点半到门诊部手术。
朱女士按照约定时间来到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主刀大夫张某看了她的面部情况后,建议她做全面部除皱和除下巴手术,并说这样效果好,持久,同时表示手术费按节日打折价只收1万元。当时朱女士和爱人只带了9000元,张某表示欠下的可以先打个欠条。在交费时,朱女士要求先看看合同,一位张姓经理对她说,合同一会由张医生亲自和你本人签,不需要家属签字。你先交费,再抽血、备皮,别耽误了手术。
朱女士按医生安排抽了血,并被护士剪掉从左耳到右耳头顶上一寸宽半尺长的头发,备完皮后,她被带到张医生的办公室,张医生交给她一份打印好的,并填写了她手术部位以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5条症状:出血、感染、面部神经损伤、两侧不完全一致等,后面还加有一条:“本人同意手术,签字为证,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朱女士看完合同后,心里开始忐忑起来,她不解地问张医生,在我全麻的情况下你给我做手术,出血、感染等已不是我能力所为,为什么还要我负法律责任?张医生说这是规定,你不签字,我就不能给你做手术了。朱女士说,护士把我头都剃成这样了,不做怎么出门啊。对方说那我也没办法,说完站起来就走了。
随后朱女士找到张经理,担心与医生的这种不愉快会影响手术效果,要求换医生。张经理说这里就张医生能做这样的手术。经过朱女士的坚持,张经理最后同意划掉“承担法律责任”一行字。在合同上签完字、一切都准备好了的朱女士被告知手术时间往后推移,张医生要先给别人做手术。
术后双眼受损,柳叶弯眉变八字
朱女士在等了七八个小时后,2月6日下午4点多她终于被推进了手术室。当时西美没有麻醉师,临时找了个部队大夫客串,在给她实施全麻后,一会儿她就进入了麻醉状态,什么都不知道了。
麻醉药的作用使朱女士在第2天早上7点才醒来,听丈夫说她是昨晚9点多才出的手术室,手术进行了5个多小时。朱女士醒来的第一感觉就是眼睛像有异物扎似的疼痛难忍。护士解释说,手术后眼睛疼是正常的。随后护士给她点了氯霉素眼药水,点后仍然疼。当天早8点,为她手术的张医生来查房,朱女士又对他反映眼睛术后异常疼痛。张医生对她说,没事,过几天就好了。
眼睛强烈的疼痛让朱女士坐卧不安,她多次请求张医生给她找个眼科大夫来看看眼睛,被拒绝了。随后张医生叫护士在氯霉素眼药水里注射进麻醉药给她用,当时朱女士的眼睛疼痛果然减轻。可是这种配置的眼药水点上不疼,没过一会眼睛又开始疼。与此同时,朱女士发现用上这种眼药水双眼越来越肿胀,几乎看不见一丝光亮!
2月8日晚,朱女士的家人看到她的眼睛肿得如此严重,不顾西美医护人员的阻拦,决定带她到北京同仁医院医治。这时张医生拦住她说,同仁医院的医生肯定要问病因,你就说可能是手术时的消毒液流进眼里所致,我们以前有过这样的案例。朱女士听后如梦方醒,原来自己的眼睛是在手术中遭到损害。
同仁医院的医生检查朱女士的眼睛时发现,她的眼睛里有大片破损,眼角膜发生病变。同仁医院的医生为了慎重起见,电话询问了西美的值班医生,并嘱咐朱女士立即停用带麻醉药的眼药水,因为这种药水对眼睛伤害很大,一直点用会使眼内破损处更不宜愈合。
因为眼睛受伤,朱女士手术恢复得很慢,在西美住了17天院,眼睛还没消肿,手术缝线还没拆完,西美以床位紧张为由让她先出院。手术后第20天,朱女士终于拆了线。她紧张地拿起镜子,想看看自己是否“年轻”了许多时,镜子里的样子让她大吃一惊——原来很对称的柳叶眉变成了一高一低的八字眉,双眼肿大,双目无神……这个丑陋的自己让她不敢出门见人,她几乎痛不欲生。无助的她再次来到西美,找到院长和张医生讨个说法。张医生也承认是自己设计的不好,有的地方皮去的多了些,造成不对称。不过张随后安慰她说,经过两个伏天皮肤会自行调整,如果调整不好,他会免费再给她做一次手术。同时表示,眼睛的病你继续治疗,西美给报销。
此后不久,北京遭遇“非典”,朱女士不敢再去医院治疗眼睛,大连的家也回不去,每天只能住在北京亲戚家里,到药店买些医生曾经开过的药在家里治疗。在用药过程中,朱女士的眼睛始终不见好转,疼痛,视物模糊,视力下降,怕见光。
2003年3月7日,朱女士由于眼疾不能正常上班,她所工作的公司正式通知她解除与她的聘用合同。失业的朱女士备感痛心,没想到自己一次小小的美容手术,让她失去喜爱的工作,失去昔日的容颜!
4年美容官司初见曙光,
朱女士苦不堪言
朱女士经历了这次美容重创后,身心和经济受到了严重损失,为了讨回公道,她和家人多次找到西美交涉无果。2004年7月,她正式委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给西美发去律师函。
律师函称,术后朱女士出现的眼睛严重肿痛、右眼角膜上皮从破损到病变,致使朱女士一年多不能工作,生活需要家人照顾,同时手术使朱女士眉毛下垂,容貌反不如从前。此结果是贵方手术及用药不当所致。贵方严重侵犯了朱女士的人身权利,给朱女士身心带来极大伤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贵方在朱女士签定整形美容合同前,已经给朱女士削发备皮,使朱女士在对合同免责条款有异议的情况下也不得不进入手术状态,我认为贵方在此情况下与朱女士签定合同的行为具有变相的胁迫性;贵方于北京晚报刊登的手术广告之内容与手术之实际效果存在很大差异,具有欺诈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贵方还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西美在律师答辩状中称,被答辩人的诉讼内容为2003年2月6日人身损害争议赔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保护时效为一年,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不在有效诉讼时效内,应予驳回。
西美以朱女士诉讼时效过期为由,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2004年12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朱女士医疗美容纠纷正式立案。2007年1月18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要求其向朱女士正式道歉,并退回医疗费,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共15000元。
2007年2月10月,朱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据她介绍,在3年多的时间里,她数次往返大连与北京,药费、路费、误工费等早以大大超过15000元。在3·15来临之际,她希望通过本刊告诫广大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广告上的宣传,爱美人士要到正规的美容院或医院去消费。同时,她也希望政府部门对美容行业加大规范力度,对不正规的美容机构要坚决取缔,使美容行业得以健康发展。
律师观点:签订美容合同要注重细节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苗运平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美容消费致人伤害的个案。消费者朱女士本抱着美容的美好目的去美容院美容,不曾想,非但没有达到美容的效果,反而因美容院的严重过错给朱女士造成了人身伤害,朱女士并为此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朱女士经过近3年诉讼,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多次开庭,精神和经济上遭受很大损失。
本案反映出在当今社会,医疗美容广告满天飞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发生医疗美容事故后出现了维权难的尴尬局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医疗手术美容的过程中,首先要选择规模大的,信誉良好的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其次在签订医疗美容合同的过程中,要将手术的关键的细节约定清楚,以免在出现纠纷时没有依据;第三,要有很强的法律维权意识,在不能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出现医疗事故后,消费者一定要尽快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且保存好相关的医疗凭证,以免贻误治疗的最佳时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