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标准与工业研究院2010年12月23日签署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和2011年7月9日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中伊谅解备忘录>行动计划》),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2012年1月1日起,伊方开始查验装运前检验证书,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伊朗进口监管部门查验放行的必要法律文件。2011年12月1日前从中国启运出口伊朗的工业产品不受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查验工作的影响。
按《<中伊谅解备忘录>行动计划》的要求,中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以及监装等;检验的标准是伊朗国家标准,如果伊朗对某类产品没有标准,检验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如果伊朗和中国对某类产品都没有标准,检验标准为相应的国际标准。
伊朗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2010年中伊双边贸易额达293.82亿美元,而且增长潜力巨大,两国领导人提出要在今后几年将双边贸易额提升到1000亿美元。加强与伊朗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合作,有助于是保护两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双边贸易发展,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开展装运前检验工作符合两国利益,有利于树立中国产品的良好形象。
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出口生产企业、进出口代理商等外贸单位,尽早做好相关准备,配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做好装运前检验工作,特别是要避免在检验初期出现积压、滞港和退运现象。同时,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相关出口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出口伊朗装运前检验工作的要求内容,做好应对措施,确保产品顺利出口。(谢同彬)
谢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