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丰田维修中试车出事故 图为事故车辆
维权网北京讯:在众多车主眼中,驾车出行中有个磕磕碰碰在所难免,而车放在4S店维修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还是第一次听说,河北唐山一位车主就遭遇了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事。2011年7月19日,河北唐山车主张女士向维权网反映,称其送至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4S店”)保修的一汽丰田锐志汽车,在冀东4S店工作人员维修前的试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汽车底盘与后备箱变形,与冀东4S店多次协商未果。
车主:试车并未按照原定路线行驶
据张女士介绍,其于2009年8月26日购买了一辆一汽丰田锐志汽车,2011年5月1日因出现车门异响问题,送至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当日,冀东4S店的工作人员在准备维修前的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地盘与后备箱、后保险杠受损变形。事故发生后近3个月的时间内,张女士与冀东4S店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试车前我反复强调车门异响只在颠簸路面比较明显,要求在冀东4S店附近的一条不太平坦的路面试车,而冀东4S店的工作人员还是把车开到另一条路上了,那条路汽车很多,而且那位工作人员把车开的很快。”张女士说。
张女士认为,其把汽车交给冀东4S店维修,该店应有把车维修好并完整交还的义务,在维修期间,员工的疏忽对汽车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该4S店负责。
消费者提供的修车通知
车主与冀东4S店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女士与冀东4S店就此事多次交涉,冀东4S店表示可对该车评估后作为二手车回收,冀东4S店的评估师评估后的价格为17万元。对此,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我的车是24万购买的,行驶了一年多,现在发生了这样的事,给我17万元我也买不回这辆车。”张女士说。
张女士提出希望冀东4S店将该车维修,但因此事故使得他细心保护的爱车变成了事故车,以及事发至今近三个月无法行驶,冀东4S店拒绝提供代步车辆等方面给张女士造成了损失,故保留索要相关赔偿的权利。
而冀东4S店要求张女士签订一份施工作业单,否则不予维修。此要求张女士表示无法接受。“施工作业单中有一项条款:4S店试车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车主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实质上免去了他们的责任,这对我们车主是不公平的。”张女士说。
随后,维权网编辑与冀东4S店的前台主管取得联系,对方表示,施工作业单无论付费维修还是免费维修,在维修之前都是必须签订的,该协议是由一汽丰田总部拟定的,而非该店的特殊规定,并称张女士的汽车起初因车门异响进行维修前,也签订了这份施工作业单。
对于该主管的说法,车主张女士表示,汽车起初因车门异响维修前,根本没有签订施工作业单,这次为何一定要强制签订否则不予维修,冀东4S店的用意便可想而知了。“如果我签了,等于我放弃了索赔的权利。”张女士说。
冀东4S店:将收取车主每日停车费100元
张女士告诉维权网编辑,事故发生后,冀东4S店对其修车及赔偿的要求置之不理的同时,还于2011年5月9日以快递形式通知她,尽快联系修车,如不修车需将车开走,否则收到通知之日起将按每日停车费100元标准收费。也就是说,目前为止,汽车没有维修,冀东4S店也未给予张女士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张女士还需向冀东4S店交纳7300元停车费用才可将汽车提走。
对此,冀东4S店前台主管表示,收取停车费是该公司的规定,张女士既然不同意修车,就应将车开走。当编辑提及车主可能会诉诸法律,该主管说:“如果要起诉就让他快点儿吧,这件事已经拖了这么久了。”
编辑已将此事件反映至一汽丰田客服中心,维权网将继续关注此事件进展。
维权网法律提示:接受服务时遭受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4S店接受维修服务,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4S店提供维修服务,应当保障财产的安全。4S店的工作人员进行试车,履行的是工作职责,由此造成了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4S店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情况,4S店在对消费者赔偿后,有对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但并不能依此对抗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关于4S店的“施工作业单”,强令消费者签订免除其责任义务的合同,涉嫌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国我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条款内容无效。
在赔偿方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财产特殊,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也可按照约定履行。(ct)
来源:挖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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