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土地证无效后县国土局未及时公告注销
2007年的那场行政赔偿诉讼,最终以调解收场。但随后,碧霞山旅游公司仍没能顺利在碧霞山风景区的相关地块上顺利开发旅游项目。2008年7月,公司再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次,他们将官司打到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碧霞山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碧霞山旅游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7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冀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此前“(2010)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滦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滦国用字(2002)第02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进行公告的土地登记行为违法”。
目前,碧霞山旅游公司仍持有“滦国用字(2002)第02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该公司就碧霞山风景区相关地块领到的第四本土地证,使用权面积为“39645.47平方米”(即59.47亩——记者注)。
刘子兴告诉记者,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后,滦平县国土局已经直接注销了该土地证。
但在滦平县政府负责协调此事的柴松林看来,县国土局的相关注销工作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不到位。
“法院的判决说明国土部门颁发证件的行为违法,按相关规定,发的证应该注销,有一定的程序。”柴松林说,“(滦平县国土局)可以依判决注销,但要履行公示、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