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2
婚后买房 一方父母资助
【案例】2006年,太原市民高女士的儿子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登记结婚。结婚后,儿子和儿媳一直住在高女士家。2008年,高女士给儿子在省城小店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高女士的儿子名下。这两天,小两口正闹离婚,对于房子的归属,高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法条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释】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这一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当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实际是一种赠与。但仅一个约定并不足以保障非产权方真正享受到房子的权益。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赠与约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
所以,夫妻双方在产权证上的名字非常重要,没有加上名字,即使有证据证明是共同房产,也容易被登记一方单方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