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食品安全监管如何化繁为简
燕窝国家标准的缺失,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运行的一个现实缩影。《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尽管其第23条第2款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但现实中,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是2009年后才依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转移到卫生部的。两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国家标准法律体系只能说是初具雏形,标准缺失可以说是一个普遍现象。现实中,有的产品整体无标准可依,有的产品标准中缺少对必要项目检测要求、检测条件的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国家标准法律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薄弱,欠缺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与数据,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及时性;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仍由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主导,《食品安全法》第23条规定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仍有待进一步落实;第三,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研究力量薄弱,机构、人员与经费严重不足。这些都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制定,加剧了标准空白、缺失的现象。
是否标准缺失就可以任意胡来了?当然不是!卫生部于2011年6月20日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了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的最高含量。血燕产品中亚硝酸盐严重超标,至少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6条,性质上属于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如果纠结于单个的标准,无疑会陷入“头痛医头”的被动。因此,应该抓住主要矛盾化繁为简。《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一切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的行为皆应以违法论处。
笔者认为,对很多具有共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以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统摄 之,牢牢扣紧公众健康安全这一核心。而个性化的国标则是有针对性地就某类产品超出统一大标准之外的“特点”再行具体要求。
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已经指出“整合”是总体工作方向:第21条、第22条授权卫生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已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
周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