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继“荷兰拍”、“秒杀”、“团购”之后,一种名叫“抢投”的新型网上购物模式正悄然兴起。它是指购物网店将一件商品分为若干“等份”,参与者支付其中的一等份钱便可获得一个编号,当整件商品完全售出后,产生的“幸运编号”拥有者能用其支付的一等份钱获得该件商品。该“以小博大”网购模式的确开拓了网店的赚钱渠道,丰富了网友的娱乐方式,也给部分网友带来了实惠,但笔者却要提醒网友应理性“抢投”,防止“鸡飞蛋打”。
【案例】
2011年6月1日,一家网店挂出“一元钱即可购买价值4000元名牌手机”的“抢投”消息,称已将手机款分成4000份出售,花1元钱即可以买到1个号码,当4000个号码全部卖空后,随机跳出号码的拥有者就能获得这部手机。李丹先后参与10次“抢投”,发现“抢投”结果几乎被两个人包揽,遂怀疑网店存在暗箱操作。
【点评】
“抢投”商品的最终归属,决定权在于时间。时间从第一个“抢投”者出价开始跳动,如果参与人数未达到商品的份数,时间跳到最后一个出价者号码后,再从第一个号码开始跳动。当最后一个参与人完成“抢投”后,时间停止跳动,这时计时器累计跳动时间所对应的编号,即是“幸运交易编号”。因此,不仅是李丹,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网友也认为当商品即将达到目标参与人数时,可以通过时间跳动计算出大概的幸运号码,从而有了人为操作的空间,通过使用控制软件让自己人中签。由于这一系列过程均为网店所掌控,网友根本无法获得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网友虽常常对结果心存怀疑,但因没有证据只能“干瞪眼”儿。
【案例】
2011年6月5日,一家网店宣称对一款价值4500元的数码相机,按每份一元钱的价格进行“抢投”。饶虹为增加中签概率,一次购买了500份,但整个网友的购买数量达到3000份后,由于长时间无人加入,网店宣布停止“抢投”,但却以事先已声明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给饶虹费用。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网店以只收钱、不退款的声明免除自己义务,但对饶虹没有法律约束力,饶虹完全有权要求网店退款,或采取诉讼方式维权。
【案例】
2011年6月10日,徐靓看到一家网店将一款价值3万元的摄像机用于“抢投”,每份价款仅为1元,遂买了10份并得到了“幸运号”。事后,网店以彼此约定的“抢投”合同违法为由,拒绝给付摄像机。
【点评】
“抢投”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本案的奖励金额高达3万元,已超过法定限额。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网店与徐靓“抢投”合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从行为开始起便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是网店“赖账”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