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27日起首次查处机动车高速公路低速行驶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赵新明 通讯员 杨静)超速罚,低速也要罚。记者从市交警局获悉,6月27日起,我市交警将首次在全市高速公路范围内查处车辆低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车速度不足60公里/小时,将被罚500元。
众所周知,超速驾驶是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在高速公路上的低速行驶行为同样也是交通事故的元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近年来,一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快速行驶。一些尾灯较暗的低速车辆特别是大货车,夜间占用主车道或超车道,与快速行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发生追尾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减少和降低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市交警部门将在全市高速公路路段严查低速驾驶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目前,我市交警部门经过研究试点,已完成了原测速设备的低速抓拍程序升级功能,并通过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标定。6月27日起,市交警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我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不足60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行动将采用交警移动综合执法车与固定式测速电子设备两种方式进行。为排除因道路拥堵造成低速行驶行为遭“误查”,固定式测速电子设备查处暂时仅针对凌晨零时至六时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