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今年7月在沈阳的一家汽车4S店里购买了一辆轿车,三包期为2年或6万公里。但不久前汽车减震出现了问题,陈先生在按照“三包”规定,向销售方提出更换,却被告知收取“折旧费”,这下陈先生郁闷了。
记者昨日对沈阳多家汽车4S店咨询,发现像陈先生这种“三包”规定的退换车要交“折旧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但该做法却遭到了全国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的反对。
近日针对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沈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有违上述原则,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销售商说明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等七条意见。
除上述两条意见外,还有其他五条意见。
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
《意见》指出,《征求意见稿》并未公布汽车损耗件目录,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那些诸如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应缩短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意见》指出,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免费退车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合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意见》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因此,退换车的限定时间应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因素。
应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
《意见》指出,希望汽车“三包”规定能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同时,国家应大力发展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解决目前出现质量问题却鉴定无门的窘况。
避免同一故障反复修
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记者 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