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生产条件的规范稳定是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但有些企业却因缺乏了解闯了“红灯”。山东省沂水县质监局近日就对一家擅自改变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
11月22日,质监人员接到举报,称某食品厂在简易工棚内生产食品。质监执法人员立刻赶赴被举报企业,发现该厂生产车间正在扩建,在厂房后面搭建的简易工棚里正在生产瓶装辣酱,现场共发现加工好的成品辣酱350箱。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原许可机关重新进行现场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
该涉案企业擅自变更生产条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开工生产,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质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产品进行了封存,并对企业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质监人员提醒广大企业,食品生产有着严格的标准要求,绝对不能擅自改变生产条件,即使是迫不得已的改变,也要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切莫忽视大意造成违规事实。(武传庆 张艳玲)
武传庆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