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26号附录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福建检验机关作风局技术中心自2011年9月16日起获《食品安全法》赋予的首批食品复检机构资质,可承担包括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植物转基因等类项目的复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欢迎对食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相关各方,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复验。
(福建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