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批货物分卸两港时要正确汇总水尺计重结果

     目前,受长江航道水深的限制,凡吃水超过10.5米的巴拿马型和好望角型干散货船舶在驶入长江前,必须先在邻近的沿海港口(如上海绿华山,江苏连云港,浙江舟山、北仑和嵊泗,山东日照、黄岛和青岛等)减载掉部分货物以减小船舶吃水,然后再将剩余货物运抵长江沿线的最终目的港卸下。而减载下来的货物一般也由内河船舶转运至最终目的港。根据职能划分,这两部分货物分别由减载港和最终目的港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水尺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有时也由后者汇总结果后一并出具检验证书,以便收货人与有关贸易方结算或交涉。

    水尺鉴定就是通过对船舶吃水的观测与船用物料的测定,依据船方提供的相关图表(如排水量表、水油舱计量表等),经必要的修正后,计算出当时船舶的实际排水量与船用物料重量,进而将两者相减得到当时船舶所谓净排水量的过程。通过对船舶在货物装卸前后实施首末两次水尺鉴定,并将所计算出的前后两次净排水量相减便得到船舶所装卸货物的重量,这就是所谓的水尺计重。这一计重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对分卸两港货物的水尺计重结果进行汇总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即在减载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远洋船舶于减载前后实施首末两次水尺鉴定,以及最终目的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远洋船舶于最终目的港卸载剩余货物前后也实施首末两次水尺鉴定的基础上,一是由两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各自实施的首末两次水尺鉴定,得到远洋船舶在各自辖区内所卸货物的重量,再将这两个结果相加得到远洋船舶在两地所卸货物的总重量,见(1)至(3)式。二是由最终目的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减载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于远洋船舶减载前实施首次水尺鉴定时所计算出的净排水量,以及其自身于远洋船舶卸完剩余货物后实施末次水尺鉴定时所计算出的净排水量,两者相减,直接推算出远洋船舶在两地所卸货物的总重量,见(4)式。

    (1)

    (2)

    (3)

    (4)

    式中:

    ——减载货物重量;

    ——船舶减载前的净排水量;

    ——船舶减载后的净排水量;

    ——剩余货物重量;

    ——船舶卸载剩余货物前的净排水量;

    ——船舶卸载剩余货物后的净排水量;

    、 ——船舶卸载货物总重量。

    显然,若 ,则 。但事与愿违, 与 往往难以一致,从而导致上述两种汇总结果的不一致(即 ),有时甚至相差千分之五以上。除此之外,鉴定人员水平、观测船舶吃水时风浪的大小、水油测算的误差以及港水密度、压载水密度与燃油消耗量估算的误差等,也导致汇总结果产生误差。

    一是鉴定人员水平的影响。一些鉴定人员在观测船舶吃水时可能会存在习惯性的偏差,即在货物卸载前读数偏小,在卸载后读数又偏大。只要有一地的鉴定人员存在这种偏差,平均吃水每相差1厘米,船舶净排水量大约就会相差60吨(或者100吨)[1]。此外,有些鉴定人员在测算压载水时不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如使用尺面凹凸不平的测深钢卷尺或绳尺,不核对测量管的参考高度,下尺过急,压载水测深为零时简单地按空舱或按表载体积计算,减载结束后不再对各舱压载水进行实际测量,等等。

    二是观测船舶吃水时风浪大小的影响。通常沿海港口的风浪较长江沿线港口的来得大,这势必影响到减载地鉴定人员观测吃水的精确度。据了解,沿海港口的浪高一般都在0.5米以上,超过2米的也常有。加上减载作业往往在锚地进行,少了码头的阻档,便无法确保船舶至少有一侧的风浪相对平静些,从而增加了观测吃水的难度;若为节省船期,水尺鉴定抢在夜间进行,由于光线不足,那么观测船舶吃水的误差就更大。我们经常发现船方大副在减载港的水尺记录单上加上类似“水尺鉴定时浪高2米”的批注,或是向最终目的港的鉴定人员反应船方在观测吃水时与减载地鉴定人员存在较大争议等。

    三是港水密度、压载水密度与燃油消耗量估算误差的影响。减载港的海水密度随潮水变化较大,一般为1016-1025 kg/m3,若不按规定取样,并测定其密度,则引起船舶净排水量的最大误差将达8‰左右。船舶减载结束后,有时为调整状态或安全进江的需要,船方可能还会向某些压载舱内泵入一些水,总量通常在100-200吨。如果是在进江时泵入的,则水密度一般为998-999 kg/m3。船方若不熟悉情况,误将其以海水密度告诉鉴定人员,就会引起几吨的误差。此外,船舶自减载结束航行至最终目的港,短则一天,若遇大风或目的港泊位紧张,则抛锚等待的时间有时会长达十多天,船方若不能准确估算此间每天的燃油消耗量,又会引起几吨乃至十几吨的误差。

    四是船方一些有意或无意操作的影响。自船舶减载结束航行至最终目的港,船方在此期间进行的一些操作,如排放污油或污水,补充或更换船用备品,但重量估算又不准确,或是没有如实申报;有意向暗舱中泵入水以虚增货物重量等,导致两地鉴定人员计算出来的净排水量严重的不一致。

    总之,分卸两港货物水尺计重两种汇总结果的不一致,不仅容易引起贸易纠纷,而且也会影响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结果的认可度。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编印的《检验检疫工作手册》中就明确规定:“第二港首次水尺计重应与第一港末次水尺计重基本相符,如无异常应以第一港末次水尺计重为准。如需合并出证,应以第一港首次和第二港末次水尺计重计算货重”。从而统一了同批货物分卸两港时水尺计重结果汇总的方式。

    为确保最终目的港的首次水尺鉴定结果与减载港的末次水尺鉴定结果一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鉴定人员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底颁布的《进口大宗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努力提高检验鉴定技能,积极沟通,相互配合,正确汇总水尺计重结果,维护各方利益。

    (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

   

金 良 孙浩平 殷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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