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了《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决定于2011年12月1日起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对中国出口至伊朗的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以及监装等。2012年1月1日起,伊方将凭中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查验放行。
这是我国继对出口到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等国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后第四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国家。与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三国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检验范围仅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二是项目只针对质量检验、监装,不包括核价。
伊朗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2010年中伊双边贸易额达293.82亿美元,而且增长潜力巨大。据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2010年南通出口伊朗的产品货值即达2501.17万美元,产品主要为轻工机电类产品、纺织品、化工染料等。
针对出口伊朗新规,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相关生产企业及进出口代理商等,在与伊方签订合同的同时,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装运前检验的有关准备工作,重点掌握伊方有关货物品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注意预留出足够的检验监装时间,主动到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避免在检验初期出现积压、滞港和退运现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