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将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而修改前,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
同时,此次修改也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前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在采访中,听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上调后,不少企业主显得兴奋。在路桥物流市场经营仓储业务的王三飞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大多数小企业而言,由于融资难,资金链成为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将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一部分个体户不需再缴纳增值税。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认为,本次起征点上调幅度较大,并涉及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三类,对我市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而言,有利于提高生存能力和创造力,提升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