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断有市民出示“家传之宝”古老地契要求确认自己的业主权利。先是有温阿婆拿出其太公在宣统三年(1911年)及民国8年(1919年)购买沙河大街物业的两张已经发黄、残破的地契;后来又有市民李女士手持1947年其亲友购买纺织路过千平方米房产的地契,要求获得自己的权利。一时间,“古老地契”是否仍有价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现行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曾处理过多起华侨房屋业权纠纷的广州市资深律师蔡女士表示,若市民手持的“百年地契”注明是“有上盖物”的,那么房屋所有权尚有机会可以追讨;若“百年地契”注明只是“旷地”,那么根据现行宪法,这块土地已经属国家所有,难以追讨任何权益。古老地契遭遇城市大变革,到底业主有没有机会拿回应有的权利?蔡律师认为,广州市城市历经多次变革,但只要是在房产档案中有据可查,哪怕是路名、街道改了几次名,一样可以查回原来的房产所有人以及房产登记变更的历史。
对于暂时无主认领的房屋,国土房管局会进行代管;若这些房屋遭遇拆迁,有关拆迁补偿会由国家暂管;若是回迁的,有关补偿的房屋也会由政府代管,华侨后代依然有机会可以拿回应有的房屋。
个案:手持纺织路过千平方米房产地契
奈何注明“旷地” 业权无得追
月前,市民李女士向本报反映,华侨卓先生委托她收回纺织路若干房产,但根据房产查册得知,这连片1000多平方米的房产已被个人或单位所占有,且已获发房产证。据李女士向记者出示的地契显示,卓先生于1947年从他人手中购得9间房产(7间铺面和两间平房),但该地契注明此地块是“旷地”。李女士表示,卓先生购买的是有上盖物的土地,1982年广州市进行房地产普查登记时,仍核实确认卓先生为纺织路有关地块的房地产所有人。
蔡律师分析卓先生的情况认为,卓先生最“输蚀”的地方在于他手持的地契的确只注明纺织路有关房产为“旷地”。她说,就算是地契中注明“茅房”、“客搭木屋”、“草棚”,只要是有上盖物,他都可以房产所有人的身份来追回有关房产。
蔡律师表示,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是华侨房屋发还的高峰期,当时她处理了不少华侨房屋发还的纠纷案件,在俗称“沙纸契”的地契上,见过各种不同对房屋的表述,最常见的是“平房”、“瓦房”,“茅房”、“草棚”。若地契上只注明是“旷地”,也就是空地一块,无上盖物,根据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这种华侨地契实际上已无价值,等同于“废纸一张”。若华侨房屋的地契上注明有上盖物,产权人还需留意民事诉讼时效。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之内,最长可达20年。
蔡律师表示,国内曾在1954年、1982年做过大规模的房产登记造册或换证工作,卓先生当时若把地契中的“旷地”改成上盖物的表述,就不至于陷入现在的困境。
提醒:买“沙纸契”慎之又慎
市中心一片1000多平方米的私房,市值2000多万元,但李女士手中这张“沙纸契”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变成房产证。蔡律师提醒,现在有一些“沙纸契”以债务抵押的方式流通出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百年以上的“沙纸契”鉴定困难,且实现产权的方式极其复杂,若非以亲属身份直接主张权利,单以债权人手持“沙纸契”举证困难,故此轻易买下号称市中心靓地的“沙纸契”,极有可能因“旷地”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产权,极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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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地契转了名还有得争吗?
一张小纸片帮姊妹赢回房产
华侨房屋产权人众多,年代久远,且地契保存难度大,这类官司的确很难打,而且还需要保存各种各样的证据。
蔡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家族争产的官司。这户市民有3兄弟,上世纪60年代合资修建房屋,共有3间。至1984年重新换发房产证时,一位兄弟已去世,一位兄弟到外地发展,留在广州的兄弟把3间房产的产权人登记为其妻子。2002年,在20年诉讼期限即将届满的时候,已去世兄弟的4位女儿找律师,要拿回3间房屋中的一间。
“我问4姊妹手里还有什么资料,她们说有一次找伯娘谈房产的事情,伯娘曾手写一张纸,声明3间房屋是三兄弟出资兴建,分配也是一人一间。她们以为这张手写的纸条没什么用。”但蔡律师认为,这是产权人自证房产分配的方式,可起关键作用。后来她又到4姊妹已去世父亲生前所在的单位,从档案中查到上世纪60年代他曾以“家里起屋”为理由向单位借款几元钱的记录,旁证其也曾出资合建房屋。经笔记鉴定,该纸条被确认为伯娘亲笔所写。在历经一审、二审的艰难诉讼后,4姊妹终于取回她们应得的继承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