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退还购车款 售车方无法提供安全性能证明 法院确定其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作者:新报记者 金凡晴 实习生 信华 通讯员 丽研
东丽区一女子驾驶雷诺跑车发生事故,该女子称是由于刹车失灵导致事故发生,于是一纸诉状将雷诺车销售公司天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退还购车款35万元。
案情回放 35万跑车出车祸 刹车失灵惹的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原告徐女士在被告天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雷诺梅甘娜CC敞篷跑车,购车款35万元。去年9月6日14时,徐女士驾车沿东丽区弘程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弘程道与西经路交口时,与孙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涉诉车辆车型为梅甘娜敞篷轿车,系由法国雷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于2007年6月出厂,2007年11月3日运抵到货,同年11月20日办结进口手续,12月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
徐女士诉称,因被告所售车辆存有安全隐患,在制动过程中刹车失灵导致与孙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交管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事故现场勘验结果均表明,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该车的刹车系统无故失灵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徐女士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未得到合理答复。徐女士认为,此次事故给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均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及车船附加税37万元,赔偿医药费、误工费1.5万余元等。
庭审现场 质检部门发公告 该车质量有问题
法庭上,徐女士称,她正是因为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性能的车辆,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徐女士说,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6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雷诺4款主要车型停止进口的紧急公告,其中包括其购买的雷诺梅甘娜CC敞篷跑车。公告发布后,被告的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此次禁止进口的车(包括原告购买的雷诺梅甘娜CC)均为老车型,天津已经停售,连库存都没有了,所以未来不存在出售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问题,并呼吁广大欲购买雷诺车的车主放心。徐女士认为此行为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对消费者隐瞒真相,被告的欺诈故意不言而喻。
被告天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涉诉车辆的进口时间为2007年11月,同年12月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对涉诉车辆进行检验,明确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2009年,向原告徐某交付车辆时,公司随车向原告移交货物进口证明书及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正本。本案涉及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符合我国规定的车辆安全性能标准。另外,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清楚注明,因刹车失灵导致本次事故系当事人的自述,并非交管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交管局不是鉴定车辆质量的机构,不具有鉴定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资质,其无权也无法作出产品有缺陷的认定。
法院审理 车辆安全性能 被告无法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事故车是否存在制动系统缺陷,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6月发布的第56号公告是因雷诺公司生产的几类车辆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其中涉及的汽车车型包括本案诉争的车辆。原告陈述因车辆制动失灵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表明司机有明显的刹车动作。
原告已证明车辆在安全性方面出现了若干令人怀疑的情况,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要求原告对被告销售车辆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具有质量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平。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由被告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天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徐女士购车款3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车船附加税2万元及赔偿医药费等诉请,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新报记者 金凡晴 实习生 信华 通讯员 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