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 为什么“后悔权”写入“消法”引起争议?
3年前,曾有机构在民间做过调查:中国哪部法律最重要?位列榜首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0年6月,消法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在修订稿中,将后悔权写入消法引来最大争议。
“后悔权”作为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延伸,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新修订的《消法》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后悔权会不会搞乱市场?后悔权的可操作性如何保障?
质疑的声音一大堆,譬如缺乏监督机制,会不会有消费者故意钻空子?图书音像制品是否适用该条款?三十日内退货时间是不是有些过长?等等。“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一要求更被普遍认为规定太宽泛,使得这一条款变得可执行性不强。
但后悔权在法条上的不完善,能成为阻挡后悔权写入消法的障碍吗?从西方趋于完善的制度构建来看,譬如瑞典,有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其中就有关于“后悔权”的明确规定,包括后悔的期限(14天)、后悔权的适用范围等等。法律唯一要保障的就是公平,消费者和商家对产品相关信息上的不对称,决定了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后悔权无疑是对买卖双方权益的一种平衡。
换一个角度考虑,中国人普遍感觉生活质量不高,“活得累”。累,是因为生活成本太高,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消费信任度太低、消费纠纷太多、消费维权成本太高。试想,若每个人一年中遭遇两起消费纠纷,能活得不累吗?
后悔权的意义正在于此。把后悔权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实现法律层面的程序正义之外,还极大地彰显了保护民生消费权益的实质正义。参与消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就认为,在消费者拥有后悔权之后,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消费环境会有较大好转。
现实中的例子应该更具说服力。据中顾网报道,京东商城副总裁徐雷曾认为,后悔权“将引发对国内电子商务行业的沉重打击”。
他阐述的理由是,网上交易欺诈和纠纷一般多出现在CTOC领域,而不是一些电子商务网站所主推的BTOC业务。线上交易应该和线下交易享受同样的待遇——如果线下交易不允许反悔,那么网上交易也不应该允许反悔,否则就失去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实际上,京东网早已经对消费者开放了后悔权,“所有商品均可以无条件退换货”,只不过期限比消法修订稿中规定的30天要短些,为7天。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新消法最迟在2012年年底前出台。
后悔权最终会不会写入消法?新的消法在完成各项修改后能不能让各方满意?一切尚是未知数。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消法的修改只能是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