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 我们共同的责任


资料图

   ——试析保障食品安全的“四维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从出台法规、修订标准、设置机构、加大问责力度到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企业责任、加大风险监测和联合打假力度,各级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可谓力度不大,也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

    但食品安全隐患仍屡屡出现。如何才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让大家真正吃得放心?我认为这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远不是哪一个、哪几个部门所能承担和完成的,需要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具体来说我认为食品的质量安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中介(媒体)和消费者四方面共同努力,共担责任,发挥作用,缺一不可。

    一、质量和安全——政府的责任

   在抓食品质量安全方面,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创造优质安全食品及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制化、有序化的市场环境。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需用重典。

    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类立法,严格执法和监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不讲诚信、丧失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制售假冒伪劣的不法生产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此成本思路应贯穿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始终)。要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包括政府、企业、社会中介(媒体)、个人在内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致力于全面提高全民的质量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使企业行为和市场竞争在公正的法律框架下有序地进行。这样有利于净化企业生产、投资环境,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降低那些讲诚信、讲责任、重质量、造精品的企业在市场上交易和发展的成本。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家进行包括质量管理、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诚信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力度和监管考评力度。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及技术机构的建设,加大对不积极作为、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的人员机构的问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使相关部门间的职责更明确,衔接更紧密,执行更有力,着眼更长远,真正做到胡锦涛总书记所要求的“当好食品安全的守卫者”。

    二、质量和安全——企业的责任

    企业是产品生产及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以及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本着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把质量和安全摆在企业现实及未来发展战略第一位。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严格地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销售企业要严格把好进货关,以此来确保让广大的消费者吃得放心、安心。

    企业要牢固树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讲,如果追求短期利益,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一锤子买卖,不少企业往往选择不讲诚信(诚信是有成本的);但如果是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及利益的长期性,即看重与消费者的重复性博弈,则必须讲诚信,注重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任何不讲诚信、不注重质量安全的企业必定是短命的。任何心存侥幸以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的企业能蒙混一时,但绝不能长久,其产品也必将没有长期生命力,更谈不上竞争力。甚至企业往往因质量安全问题而毁于一旦。正如林肯曾经说过的:“你可以在所有的时候欺骗一部分人,也可以在一定的时期欺骗所有的人,但决不能在所有的时候欺骗所有的人!”一旦人们识破了一个人伪装,人们将不再信任他。而且信用的重塑是非常难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南京的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及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是例证。

    我非常赞同“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句振聋发聩的话!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无可非议,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也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这也无可非议。但我仍非常希望并呼唤广大的企业家树立以正义法则、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为主导的经商道德——这实际上就是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所说的“理性的经济人”应具有的三种品德前提——“充分的慎重”、“严格的正义”和“适度的仁爱”。在有着世界民法典之父称誉的罗马法中也有三大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诚实地生活”;第二条是“不伤害别人”;第三条是“给予对方应得的补偿”。这三大原则同为如今根深叶茂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源头。我认为这三大原则应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准则,更应是我们企业家自始至终自觉遵循的原则。

    上述的“三种品德”与“三大原则”

    就是流淌在企业家身上的“道德血液”!

    一句话,所谓“道德的血液”就是大写的企业社会责任。而这最直接最起码的社会责任就是为广大消费者奉献优质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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