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为规范城镇供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阿鲁科尔沁旗质监局组织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贯彻会,旗内供热企业负责人,社区居民代表35人参加会议。
会上,李国林局长指出:“城镇供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加大相关投入、建筑节能、供热系统改造、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等诸多方面,为提高我区供热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城镇用热管理,使我区的供热有法可依,更好的维护供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这一条例是十分有必要的。”他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狠抓贯彻落实。供热、用热双方代表均认为,将城镇供热基本的和主要的事项通过条例确定下来,能够进一步明确供热的责任主体,完善供热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热用户的权益。(张群)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