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009年5月,中科公司向郑州市工商局举报:盈玉金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中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请求撤销盈玉金科公司的登记。
郑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设立及变更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上所盖中科公司印章,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与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而且中科公司称,对当事人股东完全不知情,有关该公司的材料、印章、签名均系伪造。
2009年6月1日,郑州市工商局拟定撤销该公司登记,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样也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提到的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与郑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鉴定意见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杨延华”签名字迹均是同一人书写。
2009年6月26日,郑州市工商局就此举行了听证会,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证据: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给常济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权委托书、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协议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与许志安签订的出资协议两份;3.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变更协议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1份。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当时成立一家公司开发郑东新区项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均由任海云负责经办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相应材料。中科公司举报盈玉金科公司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等情况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上盖章的证据,中科公司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三方无法达成整改意见,要求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09年11月3日,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对此,任海云称,“根本不存在假印章问题,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杨延华一直配合我们出具各种手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还称,“根据2008年11月8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我转让出了50%的股份给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话,会把自己从大股东变称小股东?”
常济淙也称,一次他带着文件到北京找杨延华盖章,但杨延华称其在海南,常随即又乘飞机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厦找到杨盖章,“如果我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盖一下不就行了吗?”
在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任海云不服,向郑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0年2月21日,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