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之中的凯迪·尚府住宅项目均价为41000元/平方米,而2008年底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到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时隔数年,此事被冠以“国有资产贱卖”之名对簿公堂。目前该案一审已经判决,法院认为确为国资贱卖,其中所涉的当时土地受让方万禾世家原四股东被罚1亿元。四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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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多次转移
事情还得先从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开始追溯。记者了解到,该地块最早是北人集团公司旗下第四印刷机械厂所在地的一部分,由于厂区搬迁,整体厂址的土地使用权于1999年拟转让给国有企业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公司”),后来的“万和世家”项目一期和“凯迪·尚府”项目也就是建在这块地上。万发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为国有公司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简称“新兴公司”)。
2000年,万发公司与北京环球通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合资成立了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馨公司”)。万发公司拥有其40%股权;环球公司拥有其余60%股权,为控股股东。万发公司指派李建华为万馨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2001年,万馨公司、万发公司、北人集团公司签署协议,将土地受让方由万发公司变为万馨公司,万发公司未支付的厂址转让费剩余部分也由万馨公司予以支付。
记者调查发现,一份“四方和解协议”在随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万馨公司代理律师李大钢、万禾世家原股东均向记者表示,“四方协议”签署的背景是:万馨公司受让北人集团土地使用权后,几年来依然拖欠数千万元,北人集团与万馨的债务纠纷不断。2008年法院判北人集团官司胜诉,处境艰难的万馨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将这块土地转让给万禾世家,偿还北人集团债款,并承担项目开发。
2008年12月24日,北人集团、万馨公司、万发公司及万禾世家四家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万禾世家以1.2亿元的价格受让二期工程土地的使用权。而万禾世家却是在2008年12月2日才建立的一家项目公司,公司股东为杨要文、伊士哲、孙建林等四人。
2009年12月4日,万禾世家原四名股东将公司100%股权以3.65亿元卖予北京凯迪,而万禾世家拥有的唯一资产则为万和世家二期工程土地使用权。次年,“万和世家”项目二期改名为“凯迪·尚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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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国资贱卖
土地使用权的多次转移终于引发了一场官司。以新兴公司为原告,万禾世家、万馨公司为被告,华夏银行、万禾世家原四股东为第三人的诉讼由此产生。
今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万馨公司对于前述地块土地使用权这一重大财产的转让,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未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无效。另外,凯迪公司受让涉案万和世家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已经进行了项目开发,客观上无法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返还。但是,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另因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业务系统出现漏洞,导致法院冻结杨要文等4人的款项中有1.83亿元被分散至其他账户,故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应对杨要文等4人的赔偿义务在被分散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过,判决书下发之后,杨要文等4人立即提出了上诉。记者从他们出具的上诉书中看到,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判决回避了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这一焦点问题,而直接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认定为国有资产,进而推论和判决。而实际上,涉案土地使用权不是国有资产,亦非国有产权,其通过协议转让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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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引发两大争议
>>争议1: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昨天,四股东中杨要文、孙建林的代理律师王阳称,万馨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万馨公司的法人财产,并非转让40%的国有股权,因此不需要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转让事宜经股东大会决议即可。而当时国资股东即万发公司同意以1.2亿元转让该地块使用权,万馨公司和万禾世家已向市国资委咨询并确认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国资委审批,国资委管理的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审批。
他们同时称,新兴公司并不是《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新兴公司原上级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改建公司),2009年4月20日新兴公司才划归北京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的时间段,万馨公司是国有参股的四级公司,新兴公司当时并不是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而且,《执行和解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不存在无效情形。新兴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l7日和2009年2月13日召开经理办公会,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得到了北京市国资委的肯定答复,2009年10月22日,万馨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再次同意《执行和解协议》,万发公司绝对不可能在没有得到新兴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即便是因为新兴公司没有履行审批手续而导致合同未能生效,也应是万禾公司向万馨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新兴公司来主张。《执行和解协议》并无任何法定无效情形,而且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万禾公司已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
万馨公司方面也表示,公司两股东都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并经评估、商谈,最终形成《执行和解协议》文本,北人公司和万禾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签署,万馨公司与万发公司当时并未盖章。直到2009年2月10日万馨公司与万禾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后,万馨公司的国资股东新兴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召开经理大会后,万馨公司、万发公司才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盖章,此后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万禾公司。
但新兴公司方面则认为,自身系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持有万发公司100%的股权,万发公司持有万馨公司40%的股权,因此新兴公司有权对下属企业万馨公司国有产权的转让进行审批。而万馨公司在未履行审批手续,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即与万禾公司恶意串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低价转让,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万馨公司国有资产权益。
对于此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雨生认为,首先要了解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万馨公司还是万发公司所有。如果该土地使用权还在国有企业名下,有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已经属于万馨公司所有,就不存在是国有资产的问题了。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走评估、招拍挂等程序,并报相应的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如果这些手续都齐全,程序也合法,就不能判断其贱卖土地致国资流失。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钢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是国有参股企业,则与国有参股比例相等部分的资产属于国有,而整体资产为该合资企业所有。若这类公司真存在资产流失现象,则应称为资产中隐含的国有股份流失。
>>争议2:是否涉嫌土地贱卖
环球公司现任董事长姚尔强(合资建万馨公司时,环球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是朱灏,姚2004年底成为环球公司新法人代表)称,2008年曾提出拟出资5亿元买下二期地块但遭拒。由此,姚尔强认为,万馨公司涉嫌贱卖土地致国资流失。为此,他向北京市纪委实名举报此事。不过,万馨公司代理律师李大钢、原万禾世家股东均否认姚尔强拟5亿元收购的说法。
针对该块土地是否被贱卖,几方有不同的观点。
新兴公司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畸低,且万禾世家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后,在未进行任何实际开发的情况下,即另行转让给北京凯迪,现已经收取转让价款3亿余元(其中1亿多元是承债),造成万馨公司的严重损失。
万禾世家方面则表示,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谈判和签约时间正处于金融海啸最为严重的时期,房地产价格均在崩盘下行,且涉案土地使用权本身存在场地狭长、地下过深、施工扰民、日照规范提高、可销售面积过少、人防工程增加、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诸多瑕疵,最终达成的1.2亿元的转让价格是合理的。
根据万馨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当时万馨公司委托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北京为天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分别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11994.222万元及11836.17万元。(记者 廖丰 王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