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注意到,这位人士的回复中,提到了“客户表示使用手册中未明确说明还款顺序”,事实上,这也是李先生与中国银行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对这一引出争议根本原因,中国银行在解释时,并未给予正面说明。
法律人士:
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就李先生与中国银行的争议,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有关法律人士表示,“使用手册是否明确说明还款顺序,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那么,银行方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位法律人士指出,银行收取消费者滞纳金的行为,应该是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的,因为银行面对的消费者,是不确定的大多数,因此,此类条款通常是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条规定中提到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实际上就是合同拟定方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本报记者注意到,《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对银行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也有明确要求。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问题。李先生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合理解决,他的遭遇能否换来银行在这方面工作的改进,本报将对此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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