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协公布2009年十大典型成功维权案例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扬州市消协向社会公布10个典型成功维权案例。案例涉及到汽车、保险、快递、房地产等行业,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生纠纷或受到伤害,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爱车有恙三载有余 诉调对接妙手回春
【案例】2006年4月18日,消费者盛俊以21.48万元的价格从扬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帕萨特1.8T轿车,在行驶了一千多公里后,该车排气管腐蚀过半,4S店免费为其更换了排气管。此后,该车出现了怪现象:新换的排气管出口处长出了一层绿色结晶体,新更换的排气管也继续腐蚀,且尾气有很重的臭鸭蛋味,期间陆续更换3个排气管及1只三元催化。直至2007年下半年,该车质保期将到,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处理结果】经消协多次协调,被诉方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该车气缸盖,但对消费者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予以拒绝。消费者表示不接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扬州市消协遂启动诉调对接程序,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替消费者拟写具诉状。10月13日,消费者向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查取证,并通过消协的再次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庭前和解:1、被诉方免费为投诉方更换汽车缸盖、维修故障,并在此基础上保修两年;2、被诉方向投诉方一次补偿因车发生故障而产生的损失共计11000元整。
保单不是“存单”何来随时可取
【案例】2009年1月13日,某保险公司江都分公司业务员至张女士家上门宣传“存款业务”。面对分别为10000元和6000元的两份合约,张女士听信 “这是存款,随时可取”的介绍,为之心动,有意办理,但一时手边现金不足。为促成该笔业务,业务员提出可以先为张垫付,待下次送“单子”来时,由张补足。春节期间,张的女儿回家,发现张女士所言“存款”实际是分红保险,缴费五年,保险受益期为22年之后,要到投保人75岁才能拿到钱,根本就不是业务员所说的“随时可取”。张女士致电该公司业务员要求退保,业务员以退保会使其丢面子为由拒绝见面,此后甚至拒接电话。张随即找到该公司,业务员为其退掉了其中一份10000元的保险,但另一份6000元的保险不同意退。
【处理结果】纠纷发生后,消协工作人员在与该保险公司接触时指出,该业务员涉嫌欺骗消费者。该公司承认业务员在宣传中确有违规行为,表示将加强对业务员的教育,后同意退还张女士6000元保费,并终止保险合同。
保价快件被丢失 损失赔偿应公平
【案例】消费者陈亮于2009年8月14日委托某快递公司快递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并向该公司缴纳保险费30元(约定保价1000元),快递费20元。后从收件方得知显示器已经损坏,陈亮遂到该公司要求按照当初的保价约定进行赔偿,但该公司只肯按照行业惯例进行赔偿。无奈之下,陈亮来到宝应消协投诉,请求帮其调解处理此事。
【处理结果】快递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显示屏损坏,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且消费者在邮寄之前已经为该物品进行了保价,出现纠纷理应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处理此事。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在索赔金额上均作出让步。2009年9月16日,汇通能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亮达成如下协议:快递公司赔偿陈亮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病情延误险丧命 人民调解化纠纷
【案例】2009年5月10日上午,15岁的张磊因腹部疼痛,父母陪其到当地一家社区医院就诊。院方为其做了“B超”、尿常规、血常规检查后,主治医生诊断其所患疾病为泌尿系统结石,开了“肾石通”冲剂及其他一些抗菌消炎类药物给患者,并嘱咐张磊“多饮水,跳跳就没事了”。5月14日上午8时许,张磊腹痛加剧,无法小便。当班医生用导尿管为其导尿,就在导尿管插入体内不久,张磊疼痛难忍且脸色苍白。此后,张磊父母将其送到宝应县中医院治疗,主治医生手按小张腹部,当场诊断张磊患的是阑尾炎,且已穿孔化脓,生命危在旦夕,需立即转往上级医院抢救。当日下午2时,张磊被送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经主治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化脓穿孔、腹膜炎”,并立即为其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手术。两次住院张磊父母共支付了15000多元的医疗费。张磊父母于5月27日到宝应县消协投诉,认为是社区医院的误诊导致延误病情,让他们差点痛失爱子,要求社区医院给予明确的说法。
【处理结果】为及时公正地解决本起投诉,消协迅速组成了人民调解庭,依法定程序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并陈述各自意见。在此基础上,人民调解庭成员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资料,工作人员认为虽然不能证明该院诊断张磊患有尿结石是否准确,但该院理应为没有及时诊断出张磊患有阑尾炎承担过失责任,院方理应支付消费者相关治疗费用。最终,该院与张磊父母达成以下协议:由社区医院一次性支付张磊父母医疗费用15000元。
电动车前叉断裂致人伤害
【案例】2009年5月20日,宝应县黄塍镇鱼桥村伍明芹,从盛扬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得镇江朝阳车业有限公司产“双鹿”休闲电动三轮车一辆。25日,伍驾车行驶时该车前叉突然断裂,致头部受伤,经宝应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颞叶挫伤、蛛网膜下少量出血”,治疗26天出院,继续高压氧治疗。事发后,伍子赵华与“盛扬”交涉无果,于29日投诉至宝应县消协,要求“盛扬”承担其母因伤入院所造成的相关损失31960元。
【处理结果】调解中,“盛扬”负责人称,出事现场有一树,距地面50公分处树皮有条状新鲜裂缝,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电动车前叉断裂。当日,宝应消协与镇江有关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当晚6点,厂家派员到事故现场查看,认为电动车无质量问题,伍受伤与前叉断裂的因果关系缺乏证据,但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同意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6日上午,在消协主持下,商家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3700元,并对已损电动三轮车作换货或按原价退款处理。
高价手表“低速走” 理性维权更换快
【案例】2009年5月29日,徐先生在扬州某购物中心钟表专柜购买了一款“OMEGA”牌自动机械手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表每天会慢走近一小时,该现象一直持续到9月18日,手表停止走动。在电话咨询消协后,徐先生听从了消协的建议,找到经营者提出换表的要求,遭到营业员的拒绝,商家只同意拆盖维修。价值15.3万元的高价手表,戴在手上不到4个月的时间就要拆盖维修,徐先生感到难以接受,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先生于9月28日来到市消费者协会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扬州市消协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建议徐先生将手表送检。经检测,其使用可靠性项目不符合QB/T1249-2004《机械手表》规定的要求(有停走现象)。经过扬州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换货;经营者支付交通费和检测费;消费者支付600元的折旧费。
婚纱摄影背景惊现不雅字样
【案例】消费者尹俊诉称,1月7日,他和女朋友到宝应县米兰婚纱摄影中心,以5200元的价格谈妥拍摄一套婚纱照。在回放筛选过程中,尹发现部分照片背景凌乱,有不该出现的服装、道具,甚至有“请勿乱扔垃圾”和“爱护绿化”、“公共厕所”等字样。他当即要求摄影师对照片背景进行处理,摄影师表示没有问题。按取片约定,尹于春节前三天取回婚纱照片。回家查看时发现,48寸的婚纱照中“浪漫情缘”中的“情”字少了一点,后又发现,原来要求摄影师处理的凌乱场面依然如故,“公共厕所”等字样赫然在目。尹俊非常愤慨,立即致电询问。该店长查看底片表示,尹可以再付数百元重做。尹俊与之理论,店长让步,同意尹俊把照片先送来再说,尹问路费怎么办,店长表示无能为力。
【处理结果】在调解中,被诉方解释了差错发生的原因,称重新制作照片已多花数百元,再支付车费,无法接受。经消协调解,最终,米兰婚纱摄影中心与尹达成如下协议:一、当面向消费者进行道歉;二、为消费者免费修正照片;三、补偿消费者相关费用共100元。
老板失踪会员卡失效
【案例】2008年底,消费者杨女士在高邮娜娜发廊办理了一张会员卡,面额为500元,办理后消费了40元。2009年2月20日杨女士到该发廊准备再次消费时,发现该发廊已经关门,并贴出“低价转租”字样。杨女士随后多次打电话联系该发廊老板,但老板总以各种理由拒绝露面。无奈之下,杨女士于3月20日来到高邮市消费者协会东城分会投诉。
【处理结果】消协工作人员随后多次与该发廊老板联系,对他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该老板终于同意出面接受调解,并于3月23日到消协退还了杨女士所持会员卡中尚未消费的460元预付款。在调解完杨女士与该发廊的消费纠纷后,消协工作人员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要求该发廊老板提供会员卡登记册,根据名册内容逐一与消费者电话联系,总计退还预付款2000余元。
污水横溢谁之过?
【案例】2009年8月,离扬半年从东北回来的姜女士兴冲冲的回到位于扬州北郊“满芳庭”小区的新家。打开新家的房门,屋内一片狼籍的景象让姜女士目瞪口呆:放在地上还没整理的行李和家电全都泡在脏水里,臭气熏天,让人无法下脚。姜女士硬着头皮踮着脚、捏着鼻子进了门,经仔细检查,发现污水源于下水管道倒流。按墙上留下的印迹水位最高时大概有15公分,看着新房变成这副“惨不忍睹”的模样,姜女士一下子懵了……
随后,姜女士开始整理新房,很多东西已经无法使用了,衣物、床单等到是能勉强使用,但光干洗费用估算一下就将近18000元。姜女士找到开发商扬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涉,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属建筑商责任为理由进行推诿。多次交涉无果,姜女士到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扬州消协工作人员接到姜女士的投诉后,立刻对此事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姜女士所在的那栋楼的下水管道根本不通。随后消协多次约请开发商和姜女士,并向开发商列出了姜女士的损坏物品清单,其中包括家电、食品,还有一份干洗店提供的干洗报价单,共计54635元。开发商承认污水漫溢是因下水管道不畅造成,同意赔偿6000元,显然与姜女士的诉求相差甚远,但双方都不愿做出退让。调解无果,扬州市消协决定启动诉调对接程序,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该案属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11月20日,经消协调解并经法院确认,开发商同意赔偿消费者32000元。
疗效有广告却不实 药虽真商家也要诚
【案例】2009年9月4日,广陵消协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09年8月13日在某大药房购买了3大盒“五味黄连丸”,服用后症状没有改善,实际功效与宣传广告不符,导致她病情加重,故要求双倍赔偿药费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5000元。
【处理结果】经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并非假药。但消协工作人员指出,该药的宣传,夸大了药品的功能,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调解,由该大药房赔偿消费者损失2500元,双方满意。 (CT)
来源:企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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