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晶于2009年购买了王颖一处尚未下发房产证的房屋,双方约定吴晶支付房屋首付款当日,房屋交付吴晶居住使用。待房产权证下发后王颖协助吴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在过户当日收取吴晶应支付的剩余购房款。2011年3月30日王颖取得了房产证,但此时北京的限购令已出台,王颖就以吴晶不符合在京购房资格,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王颖诉称:“2009年7月24日,我与吴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吴晶,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因国家出台政策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现在吴晶在北京完税未满五年,且不是本市户口,故不能购买北京房屋,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我也没有购房能力了,如将房屋继续出售给吴晶,将导致住房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腾退归还房屋。”
在庭审中,吴晶辩称,2009年7月27日,她按合同约定向王颖支付定金5万元,房款45万元,并自2009年8月1日开始,按月向银行偿还王颖名下的56万元房屋按揭贷款。在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王颖数次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她为了顺利办理产权,提前支付房款27万元,并给付王颖装修款、房产税、第一年物业费共8万元,现不同意王颖的全部诉请,并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王颖出资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王颖提前办理解除抵押权手续,并王颖配合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审查,吴晶作为买受人虽不具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购房资格,但在该《通知》实施之前,吴晶与王颖已经订立合同,且吴晶依约按时且超额给付了王颖房屋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会导致王颖与吴晶之间利益明显失衡,故王颖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吴晶所有,王颖协助吴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文中人物系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