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家电下乡的精神,从2007年12月开始,国家在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进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试点,对农民购买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3类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
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试点的三省一市继续实施的同时,将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纳入推广地区范围。从2009年2月1日起,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开始向全国推广。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试点的三省一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目前,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共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9大类。此外,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农民需求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限额由各省(区、市)确定。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国有农场、林场职工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拉动了农村消费市场,改善了民生,完善了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受到农民的欢迎。2010年我国家电下乡产品销量突破7000万台,而2011年1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更是首次出现单月突破千万台。
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农民必须是农业户口,购买家电下乡指定产品,不可跨省购买。销售网点应在农民购买下乡产品后3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农民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农民储蓄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