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偿每亩每年4000元的经济损失
8月16日,佛山农民郭伙佳状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违法批地一案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在庭审中指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和不合法的审批权限,将原佛山南海县凤鸣镇三山管理区5700多亩土地批复给原佛山南海县征用的行为违法。
原告称,1992年3月,原佛山市南海县人民政府一次性预征用原风呜镇三山管理区耕地11522亩,属于未批先征的行为。然而,1997年12月30日,省国土厅在“同日”为同一项目统征土地补办手续,同意批复面积5746.17亩,分拆成11块强征,其中原告承耕的有3块地段,耕地1210.7亩,其他土地69.33亩。其“化整为零”使非法的征地行为“合法化”。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粤地政[1997]145号用地批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补偿标准,赔偿原告每亩每年4000元的经济损失,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此外,原告以类似理由同时请求撤销省国土厅粤地政[1997]132号、144号批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代理律师回应称,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批准做出的相关文件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越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