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面对市场对城投债券风险的担忧,作为监管部门,如何更好地防范城投债券可能出现的风险?
答:从目前看,虽然已发行的城投债券的还本付息都是正常的,但客观地说,城投债作为一个信用产品,不可能是完全无风险的。最近,有媒体对城投债券用“违约开始了”、“违约在漫延”为标题进行了连续报道。我看了以后很受震动,虽然报道内容并没有具体的城投债券还本付息违约案,但却提醒了我们要更加关注城投债券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城投债券发行监管部门,我们对城投债券发行人的审核一直是比较严格的。首先,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条件: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企业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所投项目必须经过合规性审查。从去年开始,我们还控制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范围,只有列入全国财政收入百强县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城投债券”。为了将城投债券的发行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控制相结合,我们还规定,如果一个地方的累计政府性债务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超过100%,就不得再通过发行“城投债券”新增政府性债务。正是有了这样一些严格的规定,使得很多投融资平台公司,难以满足发行“城投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这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城投债的发行规模,也降低了“城投债券”的风险。为了控制地方政府“本届发债下届还钱”的道德风险,针对城投债券,我们还安排了专门的偿债均摊机制,也就是将债券还本的压力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合理分摊,避免在最后一年累积过大的还本压力和风险。
记者: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云投集团等发债企业转移核心资产,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事件,并对债券市场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作为监管部门,你们如何考虑防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更好地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答:发债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转移,极可能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直接涉及到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看到报道后,我们即与云投集团进行了沟通,要求云投集团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并严格按照合规程序进行。同时,我委也注意到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需要对发行人资产重组等重大事宜加强监管,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约,在制度上对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为此,我委专门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配合我委加强对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资产变更、还本付息、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记者:从您刚才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城投债券对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也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下一步我国的城投债券还需要做哪些完善?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个人是这么认识的:
首先,我国还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期,需要为各地的城市建设提供规范的融资渠道。我国城乡差距大,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劳动生产率的差距也很大,这决定了我国城市化动力十分强劲,城市化进程远未结束。城市化快速发展期的重要特征就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大,这是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通过债务融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可能是一个常态。因此,我们应该建立风险可控的规范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为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资渠道。
其次,城投债券作为准市政债券仍将是有效的融资工具,但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从发展历程看,投融资平台公司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运营体制的变化应运而生的。在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将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职责由政府包办转向赋予市场主体,许多投融资平台公司因此诞生并成为地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主体。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实现债务融资,从事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一体制变化在基础设施领域及市政建设中引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相对于过去的体制而言是更加市场化的。城投债券作为投融资平台公司最透明的直接融资工具,仍然会存在并具有发展空间。由于目前城投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且城投债券投资者不能享受国外市政债券投资者能够享有的利息所得税免税待遇,这使得我国城投债券的发行利率相对偏高。城投债券的发行期限和利率,与城投公司主要从事回收期长、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需要的长期、低成本融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来应该在制度上作进一步完善,使得城投公司能够发行真正意义上的长期市政债券。
再次,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对于如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如建立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并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控和风险防范等。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尽快建立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体系和风险控制标准,将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义务的各类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的监控范围,设定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指标和标准,并对政府性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使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规模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中新网财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