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
【原告干善庆】
法院曾错判“一房两主”?
干善庆还拿到了法院的另一份判决;2002年,天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简称天津二建开发公司)也将腾宇公司告到天津一中院。
天津二建开发公司诉称,1992年,该公司和天津市红桥区平房改造办公室共同开发危房改造工程,因资金短缺,该公司完成拆迁和桩基等工程后,于1995年将该项目转让给天津惠亨贸易公司。1997年,惠亨贸易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腾宇公司。红桥区建委召集各方确认,将该楼B座的6、7、8、18、19、20层抵偿天津二建开发公司先期支付的拆迁补偿等投入。1997年,原被告签约补充确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楼层归属。
判决中,天津一中院称,腾宇公司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确认该工程B座的6、7、8、18、19、20层的房屋归天津二建开发公司所有。
干善庆的妻子李女士称,天津二建开发公司和腾宇公司的纠纷以及一中院的上述判决,他们最初不知情。后来得知上述判决后,去一中院反映,被告知“你们的裁定在前,不用担心”。
楼价10年涨亿元谁来赔?
干善庆的律师韩一村认为,天津市一中院对早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的情况下作出新裁定剥夺了干善庆的物权,属于错误执行,给干造成了巨大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新裁定正确,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干善庆天然地享有溢价利益,该案房产价格如今已升值一亿元。一中院应对十年间房子的溢价部分给予赔偿。此外,如10年前不裁定“以房抵债”,干善庆的455万再投资的增值同样巨大。因此天津一中院理应为其执行错误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