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了解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已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执法检查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整成果,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出通知要求,将于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在北京全市范围内进一步集中整治房地产经纪行业。
为此,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成了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11年4月1日以来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在前10名、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复查案件涉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对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11年4月1日以来辖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案件、不符合备案条件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查处重大案件。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是对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包括:一是未经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二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四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前,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经委托人同意另行签订合同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通知要求,各检查组间要及时沟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长效机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依法严格查处。对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移送价格管理部门处理;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记者 李文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