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止购房职工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
该管理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止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由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职工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将被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