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权,再努力实现农村土地利益与城市土地利益的同权,为今后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开发奠定了基础。但是也要看到,此前产权关系模糊混乱时期的遗留问题,并不会随之消失。
国土资源部日前透露,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对于非经法定征收程序转变农民集体土地性质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产权明晰,是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产权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是其进入市场流转环节不可缺少的程序。否则,农民们通过市场获取更大的土地增值利益就是一句空话,甚至可能产生许多新的矛盾。从这个角度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设置的条件无论多么严格,都是必要的。
先确权,再努力实现农村土地利益与城市土地利益的同权,为今后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开发奠定了基础。但是也要看到,此前产权关系模糊混乱时期的遗留问题,并不会随之消失。
以小产权房为例,此前小产权房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由于城市地价房价太高,迫使一部分刚性需求者购买小产权房满足居住需求。而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则通过兴建小产权房换取了相对较高的土地收入。应该客观承认,小产权房的存在,部分稀释了刚性需求,也为农村带来了新的资金。
但从长远来看,无序的小产权房开发既可能危及“土地红线”,也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走向市场化流转的改革方向不一致,而且对现行土地法形成了挑战。如何解决遗留矛盾?
保证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不打折扣,这是优先目标。与此同时,需要适度考量小产权房居住者的切身利益,以及彻底取消小产权房所可能付出的成本。如果用行政手段彻底取消小产权房,代价将过于高昂。因此,弥合小产权房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缝隙,最好的办法是用价格机制引导。
在强调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加快确权和土地市场化流转的步伐。如果农村集体土地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运营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那么通过兴建小产权房获取利润的冲动就将消失。与此同时,一个合理流转的农村土地市场,将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住房给出合理定价。小产权房因为前景黯淡,其定价和利润空间都会被限制。这样,炒作资金就会离开。总之,用市场化的而非行政化的方式,用较长的时间消化而非运动式方式解决小产权房等遗留问题,成本最低。(楚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