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无保质期和安全技术说明、异地小代工厂生产,这个世界500强公司的产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小晓
山东红日阿康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红日阿康”)是一家生产化肥的中俄合资企业,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硫基NPK复合肥制造商。
今年6月,根据美国亚什兰集团公司(下称“亚什兰”,ASH.NY)在华独资企业亚什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加药方案》,红日阿康采用了亚什兰的杀菌灭藻剂BS3001、缓蚀剂189C、杀菌灭藻剂SS2500、分散剂11—644等系列水处理药剂产品。
然而,在使用了BS3001之后,红日阿康的循环水系统的杀菌效果却持续降低,直到7月26日发生严重污堵,循环水系统全面瘫痪。鲍厂长不得不下令全面停产,并且花费了十几个小时来紧急清理该系统。
红日阿康愤怒了。他们找到亚什兰产品的分销商上海恒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恒鼎”)负责人鄂江华,要求立即终止双方合作;鄂江华也愤怒了,她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亚什兰的药剂不仅造成了红日阿康停产,还给恒鼎带来了名誉和经济损失,我要上诉,我要让他们赔我100万。”
天价漂白水
鄂江华指出,没效果的BS3001并不便宜。市场上均价800元/吨的次氯酸钠溶液,也就是通常说的漂白水,加上亚什兰的标签之后就身价倍增,变成了4000元/吨。
“BS3001就是漂白水。”亚什兰公司法务陆璐坦诚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为什么同一种产品,价格却是市场价的5倍?亚什兰中国区销售负责人刘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每个公司有自己的定价政策。就像苹果iPad的生产成本听说只有120美元,但它卖到400美元也有人愿意买。”
记者与鄂江华一起查看了同一批货中还没有用完的几桶BS3001药剂发现,这款化工行业里的“苹果”,包装上只印着生产日期,却只字未提保质期或过期时间。而在储存方法上,包装也只注明“存放处须加锁”,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示。
对于化工领域的人来说,亚什兰是一个如雷贯耳的名字。作为《财富》杂志认定的世界500强企业,贴着亚什兰商标的化工产品,就像电脑行业的苹果,被人们认可和信赖。
“内行的人都知道,次氯酸钠保质期非常短,对储藏环境要求也很高。必须放在通风阴凉的地方,即便如此,冬天最多3个月,夏天连一个月都不到,氯就会跑没了。” 亚什兰前任技术总监刘石方(化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事发之后,红日阿康立即检测了现场剩余的号称含氯量12.5%~20%的药剂,鄂江华愤愤地告诉记者:“我们检测到的完全就是白水。”
刘毅对此的答复是:“你现在说我们的产品没有效果已经太晚了。在正常情况下,我们会给客户一些检测指标,如果一周内检测产品不符合要求,就有理由退货。但一周不检测,过了一个月说产品无效,就是他们自己的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BS3001的外包装不符合上述规定。
对此,刘毅表示,他曾经无数次在电话里告诉鄂江华储藏注意事项,并指出红日阿康的储藏方式有误,只是对方一直没有改正。
鄂江华反驳称,联系一直身在新加坡的刘毅很困难,刘毅也从未提供任何储藏方式的信息。按照包装上仅有的“存放处须加锁”建议,鄂江华一直将BS3001与一般化学品一同储藏在一个仓库里,但进入夏天,没有空调的仓库很难保证氯的储藏环境。
陆璐则对《中国经济周刊》解释道,公司一般是在合同/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中注明化工产品的质保期,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是随货提供给客户,供客户按其中列明的技术指标查验产品;而对于产品的储存方法,在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有明确。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很多,一般仅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化工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
然而,陆璐提到的这份化工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红日阿康从始至终没有见到。鄂江华也表示,“亚什兰实际根本没有依照规定随货提供MSDS及其他有关证明”。
刘石方指出,“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卖方都必须提供产品说明性的法律文件。MSDS应该随每一批货物提供,这是卖方的法律义务之一。”
对此,陆璐表示,“这是一个常规的文件,我们给客户的时候,也不会要求客户签收,所以我们现在确实拿不出客户的签收文件。但我们询问了其他客户,目前没有此类的抱怨。”陆璐同时指出,提供MSDS固然是企业的义务,但作为客户,也应该主动索取。
国际名牌却出自代工小厂
事实上,最让鄂江华忍无可忍的,是这批货居然是从南京发来的。鄂江华愤愤地指着产品包装说:“就像它印在包装上的一样,亚什兰在中国的唯一工厂在上海,是上海赫克力士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赫克力士’)。但事实上这天价的漂白水却是南京不知名的小厂生产的。这是绝对的欺诈。”
鄂江华这批货物的外包装上面印着:“上海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88号,上海赫克力士化工有限公司”。亚什兰的发货通知单上的发货地点也写着上海。然而,与这些信息不相符的是,之后的收货过磅单上却显示发货单位为“南京长营化工厂”。
刘石方指出,亚什兰曾经在中国有两个工厂,一个在南京,一个在上海。然而南京的工厂2009年就被卖掉了。
上述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如果印刷厂址和实际厂址不符,则可能构成欺诈。
对此,刘毅承认南京长营化工厂是亚什兰的代工工厂,但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商标上写的是上海工厂厂址的问题。陆璐则表示,让南京的厂生产是为了合理控制运输成本、缩短向客户的供货时间。BS3001产品也是根据亚什兰的指示,从南京直接运送至客户处。“今年7月份,我们发生了一次内部的业务转移。原本是我们上海工厂从事销售行为,但从7月份开始,整个业务从工厂转入了亚什兰总部。而这一批产品的商标正好处在过渡的过程中,因此在系统的更新还没来得及体现出来。”
委屈的鄂江华表示,“我的诉状已经拟好,10月底前就会正式上诉。”
亚什兰“很委屈”
同样觉得“委屈”的还有亚什兰。刘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红日阿康的事故原因绝非亚什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对方的预算有限,因此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他们把费用压得很低,我们也说过,这个费用肯定是做不好的。”刘毅表示,“我们之间就是最简单的供货关系,他们下订单,我们发货。我们之间没有协议规定产品必须达到某种效果。”
面对起诉,刘毅表示“很冤枉”,他指出,鄂江华几年前也曾是亚什兰员工,之后“撬走”了红日阿康等几个大客户,离开亚什兰自谋生路。念在老同事的情分上,刘毅等人一直在像帮助朋友一样帮助鄂江华,不仅继续给她供货,还经常提供免费的方案咨询等等。“我们以为我们帮了朋友一个忙,结果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们都很无可奈何。”
陆璐告诉记者,“我们试图请她到上海的工厂,来仔细讨论这件事情。这其实也是一次很正常的商业纠纷,我们希望面对面来讨论她的索赔金额、和解方案等。她当时也表示理解。我也安排了相应的销售和技术负责人,但她来了之后就表示要录音,我们认为这不能接受,就不欢而散了。”
陆璐表示,国庆节前亚什兰已收到恒鼎发来的律师函。“如果她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我们也会做好应诉的准备,我们欢迎她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