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委托代理人王海)在苹果公司的旗下专卖店购买了IPHONE4手机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竟然是翻新机,刘女士对此十分愤怒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刘女士诉称,2011年7月9日,她在苹果公司一家经销商处购买了IPHONE4手机一台,使用较短时间后,原告在该品牌官网上输入手机序列号查看保修期限时,发现该手机的保修期竟然只剩半年,实际上该手机的保修期应该是一年。经查,刘女士发现其购买的这部手机的登记时间是在半年以前,该手机是经过翻新的。经过一系列查找,刘女士发现,IPHONE4上市后由于天线门事件导致很多消费者更换和退货,大量退换机回到苹果公司。该手机唯一的翻新品销售点是美国的一家网店。原告认为,被告的手机在翻新后以全新商品身份出现在最后一个上市的市场苹果(中国)进行销售,而原告正巧购买了这种二手的翻新商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涉嫌以欺诈消费者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机款、赔偿款、误工费、公证费以及赔礼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宁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