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难逃责
房地产商取得暴利后,将问题推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用很少的保险金额去购买公众责任险。而房地产商作为源头,却总被遗忘。
“房屋本身结构不合理,是开发商本身的过错,给住户造成损失,应由开发商赔偿全部损失。”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对《法人》记者说。但他同时提醒,这应在收楼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业主可能丧失请求开发商维修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于这种说法,老住户隋女士则认为当发生倒灌现象时,物业公司只是积极地配合疏通下水道,并没有清查原因——住户一开始并没有意识怀疑是房子结构本身,而且前几年的时候下水道倒灌现象并不突出,这些都让业主们忽略了事件的严重性。
对此李刚律师补充了关键一点:物业公司有检查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结构不合理,应及时告知业主;因怠于检查或者怠于通知致使业主错过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时间,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是金地[简介 最新动态]物业没有检查房屋,或者是检查出来原因却没有及时通知住户的话,都得赔偿,而绝不能让“公共责任险”成为免责金牌。
房产出了质量问题,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通常都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责任。李刚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偷工减料使房屋产生质量问题,并且造成第三者损害,房地产公司也是负有赔偿责任的。作为物业公司,如果尽了检查义务,但未能发现质量瑕疵,则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未尽职检查,能发现瑕疵而未发现,或者发现了也未维修,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也应为物业公司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公共责任险。
对于房产商,李刚律师指出,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把整个逻辑再推演一下,就变成:房产公司把房子品质建得差一点,那么物业公司用于修缮弥补这些品质差的部分费用就会升高,那么能够投入到服务的数量少了。换言之,开发商的作恶后果,通过这种方式,也就嫁接到了购房者头上。而这,已然成为房产界缩减成本的不二良方。
房产商姿态向来强势,又习惯往正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身上推卸责任。久而久之,便给政府监管部门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在追责过程中,房管部门从来都忽略房产商。要不是有这条下水道,这样隐蔽的作恶永远不会被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