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9月15日电 (龙敏) 针对《福建计生处罚新政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一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15日在官方网站登出文章称:该文存在错误解读,“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混淆了行政处罚与征收社会抚养费两个概念;对违反规定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存在超生两年未发现就不予征收的问题。
据介绍,随着《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14日,《台海网》刊登了题为《福建计生处罚新政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的文章,并被多家报纸及网站转载,引起了较大反响。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15日称,《办法》是一部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文件。该《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细化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中应予考虑的从重、从轻、不予征收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乱用,力求行政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两种行为的公开合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解释,《办法》规范的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不受有关“时效”的限制;《办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是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的,不适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只要当事人出现了违法生育的事实,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
该负责人表示,对违反规定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存在超生两年未发现就不予征收的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