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和中介一起办理执行
12月15日中午11时许,京海车管所,大风中飘起雪花。
“今天一定能办成,他们已经到西六环了。”老姚一脸轻松。
不到20分钟,一辆挂着“冀RA173警”牌照、车身印有法院字样的车辆开到车管所外。
车内三人均穿便装,与老姚见面后,双方决定先去吃饭,下午再办手续。
车管所附近的一家农家菜饭馆,老姚点满一桌酒菜。
酒桌上,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自称姓马,是永清法院的某庭庭长,另一名是他的法院同事,姓殷。
席间,记者多次提起中介与法院的合作,并询问法院负责人的情况。对此对方很谨慎,均以其他话题岔开,只表示将长期合作,这次是第一次来京海车管所办业务。
老姚也称,他与马姓庭长等人是第一次接触,以前都是其他的法官进京办事,地点基本是在京南车管所。
“跟我相熟的法院负责人说了,不要和他的人建立联系,让办了事就走。”老姚提醒记者,“人家不想让手下的人知道得太多”。
下午1时30分许,众人起身离开饭馆,记者乘坐法院的车辆前往车管所。
殷姓工作人员拿出三份法院文件,每份都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者发现,三份文件审判员、书记员也为马文静和殷伟明。
同时,原告为丁某某、被告为罗某某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根据身份证等信息,这个丁某某正是此前老姚手中“想买车”的客户,罗某某则是牌照为“京P21***”的卖车人。
殷姓工作人员指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老姚说,“你看,这底下的日期都是上午刚改的,本来是昨天要来的,所以日期要改。”
这张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永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请北京车管所协助执行以下事宜:将被告罗某某(身份证120……)名下松花江(车牌号为京P2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过户到原告丁某某(身份证352……)名下。
法院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名相同
到达车管所后,老姚将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驾驶证交给殷姓工作人员,“另外两对的证件我之前交给法院了,在他们手里。”老姚对记者说。
车管所交易大厅内,殷姓工作人员和马庭长来到最左侧放着“暂停服务”牌子的业务窗口,掏出各自的“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以及案件的全部资料,交予民警。
“执行公务证”显示,两人正是永清县人民法院的马文静和殷伟明。两人名字与老姚手里多份民事裁决书上审判员、书记员名字相同。
办理期间,记者多次凑到马文静身边,假装观摩业务的办理。马文静突然停止办理,退回休息区的座位旁,叫来老姚低声说了几句。
随即,老姚将记者叫出交易大厅,抱怨记者刚才的行为引起了对方的担心,拜托不要再随便走动,“一会手续就办好了”。
记者只能跟老姚在大厅门口等待。过了10分钟左右,马文静等人拿着皮包走出,表示一切顺利,同时将三份法院文件交给老姚。
“下次来,好好招待你们。”老姚寒暄几句后,马文静三人驱车离开。
看着法院车辆离开,老姚赶忙掏出手机,将进展情况通报给4S店人员。
“这批总算办完了,累死我了。”老姚耷拉着眼皮说,按照以往的经验,车管所预计两周内,会对每对“当事人”进行过户变更。老姚会将收购的二手车报废或变卖,“买车人”实现了名下有户无车,可以顺理成章购车上牌。
老姚透露,按照自己与4S店人员谈妥的协议,每单生意4S店人员给至少7万元回报,除去收车、打点法院、一趟趟去河北跑业务的路费,请法官、客户吃饭的交际费,打点完手下人员,“一对生意至少净赚1.5万元”。
老姚坦言,由于“办成事再收钱”的行规,虽然“路子”畅通,还是常遇到资金周转不开的困境,现在四处找投资,想“扩大生产”。
按照他的说法,现在“客源”和“货源”都不缺,“路子”也铺平了,正是产生效益的时候。“如果资金到位,或者每月固定给投资方2.5万元的回报,或者随每月生意的单数不同,每单抽取10%的利润。”
法院人员涉嫌枉法裁判罪
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白小勇律师认为,虚假诉讼扰乱法院的秩序,情节轻微的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可处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第二十六章第三节的妨害司法犯罪。如果法院工作人员与虚假诉讼者恶意沟通,轻者受到行政处分,重者被开除甚至依据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说法
信息档案应收录诉讼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行政法学教授薛刚凌表示,虚假诉讼的发生在法律上很难对此进行判定。除了通过诉讼手段来过户车牌,还有很多人通过离婚等方式来多购置住房,逃避债务等。
薛刚凌建议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记录个人信息,对这些法律无法认定真假的诉讼、离复婚等情况都记录在内。薛刚凌认为信息档案类似银行的诚信档案,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一个人的诚信程度,银行可以以此来度量对个人贷款额度和利息率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