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因不同意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被告上法院。市一中院尚未正式受理此案。
起诉书称,2009年4月,原告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简称“新探中心”)要求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但今年8月份,商评委作出裁决,以“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此要求。
新探中心代理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黄金荣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中南海”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允许对这类商标进行注册。将“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既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又违反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规定,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可能对其特性、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
据了解,“中南海”商标注册于1997年,根据北京卷烟厂2009年12月向商评委提交的《商标争议答辩理由书》中提到,“中南海”商标历史悠久,如若撤销将面临“灭顶之灾”。商评委则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所以‘中南海’商标在2001年12月1日后仍然有效。”
但黄金荣认为,“ 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作为国家机关重要所在地,容易让人产生一种该品牌“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等错误印象,误导消费者,此类商标应撤销。(实习记者 刘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