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平
尽管经过多次交涉、协调、仲裁,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大连市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租至今未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新华社记者表示,目前正在依法积极推进案件的解决。
裁决“悬空” 拒付房租
1999年12月1日,大连沃尔玛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现改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拟租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后盐商业区、面积44147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6508平方米。大连万国出钱出地为大连沃尔玛专门建设山姆会员店,施工、图纸、建材全部按照大连沃尔玛的要求建设,2002年5月,通过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竣工验收,6月11日双方交接,大连沃尔玛租用这个商场经营,租金每年1000多万元,租期15年。
大连万国购物广场负责人周玉玲称,尽管大连沃尔玛此前支付了部分租金,但从2002年6月接手房屋以后,没有付过一分钱租金。
2003年,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大连万国开工迟延和工期延误、交接不合法、房屋证照不齐,还有未完成工程等。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大连沃尔玛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及双方各种索赔要求。
在这次仲裁生效后第十天,大连沃尔玛又一次提出了新的仲裁申请,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申请查封现场。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第二次裁决,驳回大连沃尔玛的申请,维持第一次的仲裁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驰说,在两次仲裁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沃尔玛都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法官于洲认为,裁决是一裁终局,与法院终审判决等同,只要裁决结果确定,必须按裁决结果履行和执行,不存在申诉、上诉和抗诉,裁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依然拒不履行裁决。
法官认为无视中国法律
为推进完成这起执行案件,今年8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展开合议听证,但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分别拒绝在这两次笔录上签字。
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金玉成、申战胜认为:“2007年3月,鉴于经催告后大连万国仍拒绝履行作为出租人的施工、交付义务,沃尔玛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解除了与大连万国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第一补充》,并在大连香炉礁择址另建山姆会员店。该店于2010年6月10日奠基。”
大连中院执行一庭庭长丛世有指出,大连沃尔玛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生效的裁决认定不允许解除租赁合同及法院执行过程中进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考虑到沃尔玛是一家跨国公司,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所有双方材料包括笔录的副本,都提供给双方当事人,并将现场踏勘及听证的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提供给双方。
1日下午17时30分许,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记者发来有关说明称:“在我公司与大连万国签约初期,为解决万国的资金短缺问题,我公司就已支付预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2300余万元,我公司已超出合同义务为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因万国迟迟不能依据合同交付场地,且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已于2007年向万国送达解约通知。”
说明中还提到,“大连万国到2001年8月合同规定的交付日并在此后数年都没有施工许可证;由于其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极为混乱,并多次妨碍我方人员进场施工,所以我方在2002年6月11日委派保安公司负责现场的保安工作,业主进场施工不存在来自沃尔玛方面的障碍。”
对于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的有关说明,于洲认为,经法院查明,沃尔玛实际支付预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1298万余元,并已经被双方认可。关于交付场地问题,早已通过仲裁机构裁决,况且沃尔玛已经接手,并且其已承认“在2002年6月11日委派保安公司进场”。至于大连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存在无证施工和被吊销的情况,否则也不可能于2002年5月通过验收。
于洲表示,任何企业在中国经营都要遵守中国法律,而大连沃尔玛却无视中国法律,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据新华社大连11月2日电)